徐州市困难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颁布单位:江苏省徐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文号:
颁布日期:2002-09-1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徐州市困难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徐劳社[2002]72号

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第一条为妥善解决城镇困难单位职工的有关医疗待遇,根据《徐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徐政发[2000]128号)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经市政府授权部门认定的市区困难单位。

第三条困难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5%缴纳。在职职工工资低于上年度市区社会平均工资60%的,以60%为基数缴纳。

第四条困难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必须同时参加徐州市大病医疗救助。大病医疗救助费按当年确定的标准,由个人和单位各缴纳一半(含在职职工、退休人员)。

第五条参保单位自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病医疗救助费次月1日起,享受我市统筹基金支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和大病医疗救助待遇,但不划入个人帐户资金。

第六条困难单位所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病医疗救助费,与我市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及大病医疗救助基金实行统一管理。

第七条困难单位中的离休人员、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医疗保险待遇,均按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困难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其它管理事项。按《徐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及其有关文件执行。

第九条本暂行办法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徐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00二年九月十二日

延伸阅读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公众聚集场所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银市在校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曲江新区管理机制及有关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