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政府关于调整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颁布单位: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政府文号:徐政发〔2008〕68号
颁布日期:2008-06-30失效日期:2013-03-01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徐州市政府关于调整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徐政发〔2008〕6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提高参保人员的医疗保障水平,经研究,决定对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进行适当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筹资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220元;财政补助在原有基础上每人每年增加20元,增加的财政补助资金仍按原规定比例由市、区两级财政负担。

二、参保居民须按年缴纳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在籍学生可于每年秋季开学时一次性缴纳次年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

三、参保居民在选定的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统筹基金补助比例调整为30%。

四、同一统筹年度所有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第一年为8万元,以后缴费每增加1年,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增加5000元,但最多不超过10万元。

五、在本市不同级别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包括门诊特定项目和少儿门诊大病)治疗,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均作调整(具体比例见附表)。

六、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当年或累计结余率(含风险调节金)超过10%时,对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个人自付(不含起付标准)超过一定数额的大重病患者医疗费用,视基金结余情况予以再补助。再补助方案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制定,经市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七、各县(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可参照本通知精神进行调整。

八、调整后的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自2008年7月1日起执行。以前文件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2008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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