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江苏省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7-08-0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扬府办发〔2007〕103号
关于进一步做好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单位:
根据省农业保险工作会议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现将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试点范围。为了完成省对各市下达的推进面目标要求,市政府决定今年全面推开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各个县(市、区)水稻、小麦、油菜等主要试点品种的推进面,均要达到50%以上。
二、试点品种。除了原有的水稻、小麦、油菜以外,将能繁母猪重大病害、自然灾害、意外事故保险纳入农业保险范围。具体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三、费率标准。按照全省统一的标准条款,水稻基本保费率为5%,每亩保费分10元、15元、20元三档,保险金额对应为200元、300元、400元三档;小麦基本保费率为6%,每亩保费分6元、12元、18元三档,保险金额对应为100元、200元、300元三档;油菜基本保费率为5%,每亩保费分5元、10元、15元三档,保险金额对应为100元、200元、300元三档。具体档次由参保者自愿选择。
四、保险机构。按照省有关部门规定,2007年我市农业保险试点业务由人保产险公司承办,各县(市、区)要抓紧与人保产险公司对接。
五、管理费用。按保险行业管理条例规定,保险公司可以按15%比例提取管理费,管理费主要用于保险机构和各级政府参与保险试点推广的工作经费,具体由各县(市、区)与保险公司商定。
六、奖励政策。省财政在对农业保险主要参保品种按总保费30%的比例给予保费补贴的基础上,对于各地主要参保品种推进面达到全省平均水平的地区按总保费20%进行保费奖励。市财政也将按总保费3%对各县(市、区)进行以奖代补,专门用于对协助保险工作的农经、农技、基层财政、村组干部等基层工作人员的奖励。
七、推进时间。各县(市、区)要在8月中旬前完成水稻保险工作,在12月底前完成冬小麦和油菜保险,在年内完成能繁母猪保险。
八、工作组织。各县(市、区)要切实加强对农业保险试点的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职责,健全工作网络,强化工作协调,调动各方积极性,形成推动农业保险试点的工作合力。要充分发挥广大农经、农技、基层财政人员和村组干部等基层工作机构人员的作用,各地可根据实际建立基层农业保险协办小组,聘请农经、农技、基层财政和村组干部担任农保联络员,积极参与农业保险试点,协助保险机构做好宣传政策、动员投保、收取保费和查勘核灾等具体工作。
九、工作督查。各地要把试点推进面作为考核地方政府工作的重要指标,切实加大工作督查力度。市将按省政府要求,建立农业保险试点工作进展情况定期报送制度,请各县(市、区)按照《关于报送农业保险试点进展情况的通知》(扬府传发[2007]173号)要求,及时报送试点工作进展情况。市将定期核查各县(市、区)工作目标完成情况,并作为下达农业保险财政补贴资金的重要依据。
二○○七年八月一日
延伸阅读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公众聚集场所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