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补充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江苏省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扬府办发〔2008〕102号
颁布日期:2008-08-0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扬府办发〔2008〕102号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补充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现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补充意见》转发给你们,希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八月六日

关于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

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补充意见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医疗保障制度,建立多层次、多渠道的保障途径,充分体现我市关注民生、关爱弱势群体的要求,我局结合本市实际,经研究,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二)从2008年7月1日起凡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办理退休的人员,按规定计算的视同缴费年限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两项之和,由原来的男应满30年,女应满25年分别调整为男满25年,女满20年。

(三)扩大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使用范围:

1、个人帐户可用于支付急诊、门诊特殊病种和住院(包括急诊留院观察、家庭病床)发生的应由个人承担的医疗费用。

2、在定点医疗机构购药时,个人帐户可支付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范围外有药准字号的所有西药、中成药、中草药;有消字号的消杀类产品;普通诊查器械(如体温计、血糖仪等);电子压力测量装置(如血压计等);医用卫生敷料(如胶布、棉签等);有食药监械(准)、药管械(准)、药器监(准)、卫防保健字号的医疗器械;计生用品等。

3、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时,个人帐户可支付因符合计划内怀孕产生的建卡、检查、治疗等费用;也可支付参保职工本人因需体检的费用。

4、个人帐户可用于支付在定点医疗机构购买、注射乙肝疫苗、狂犬疫苗、结核菌疫苗等由于疾病预防产生的医疗费用。

(四)调整家庭病床个人支付比例,具体标准如下:

医院级别起付标准~10000元

一级医院8%

二级医院12%

三级医院14%

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一)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起付标准,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起付标准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含一级医院)300元、二级医院600元、三级医院800元,分别调整为150元、300元、600元。转外住院起付标准由原来的1000元调整为800元。

未成年参保居民在市区医院住院起付标准统一调整为150元。

(二)在医保结算年度内,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费用报销的最高支付限额由原30000元调整为50000元(指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三个目录范围内费用)。

(三)起付标准以上至50000元住院医疗费用的分段报销支付标准调整为:

医院级别起付标准~50000元

一级医院70%

二级医院60%

三级医院55%

(四)凡是符合医保规定的恶性肿瘤、肾移植及血透三种重大疾病的住院(含门诊特殊病种)医疗费用的最高支付限额由原来40000元调整至70000元,起付标准至50000元的医疗费用按照住院标准报销,50000元以上至70000元的住院费用,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支付70%,居民个人承担30%。

(五)未成年居民在学校(或幼儿园)内及学校(或幼儿园)组织的活动,因不可抗拒或不可避免意外伤害而发生的符合城市居民医保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按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的有关规定报销。

(六)非在校的未成年居民首次参保,凭户口簿至所在社区申报、缴费。从缴费的次月开始享受至次年6月30日为首个参保年度。以后再次参保的申报时间为每年的4月、5月、6月。

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衔接

(一)凡是因企业改制、破产终止与单位劳动关系的职工以及困难企业职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时有困难的,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经办机构核准后,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二)2003年9月底前破产、改制的国有、集体(含小集体)或经市政府批准破产、改制企业的职工,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办理退休时,缴纳一次性医疗保险费确有困难的,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经办机构核准后,可以按市区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按规定比例按月或按年延续缴费,享受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障待遇。延续缴费的年限为10年。

四、本补充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各县(市、区)可参照执行。

附件:

1、《扬州市市区灵活就业人员到龄退休延续缴纳医保费个人申请表》

2、《扬州市市区灵活就业人员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个人申请表》

附件1:

扬州市市区灵活就业人员城镇居民医保个人申请表

个人代码姓名性别退休时间

身份证号联系

方式电话

手机

家庭住址

个人申请内容

本人自愿申请在办理养老保险退休时,医疗保险由城镇职工医保转参城镇居民医保,并按照《扬州市市区城市居民暂行办法》(扬府发[2007]47号)文件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医保费。

个人签名:

年月日

市社保中心审核意见

年月日

经办人:审核人:复核人:

备注:1、本申请表一式两份,申请人、市社保中心各一份;

2、中断缴纳医疗保险费期间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附件2:

扬州市市区灵活就业人员到龄退休延续缴纳医保费个人申请表

个人代码姓名性别退休时间

身份证号联系

方式电话

手机

家庭住址

个人申请内容

本人自愿申请到龄办理养老保险退休时,医疗保险继续按照灵活就业人员在职状态时缴纳的标准按月后续缴纳15年,并按相关规定享受医保待遇。

个人签名:

年月日

市社保中心审核意见

年月日

经办人:审核人:复核人:

备注:1、本申请表一式两份,申请人、市社保中心各一份;

2、中断缴纳医疗保险费期间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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