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完善城区居民住院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颁布单位: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
颁布日期:2006-08-3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长府办发〔2006〕40号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完善城区居民住院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了进一步推动我市城区居民住院医疗保险工作,扩大参保覆盖面,调动广大居民的参保积极性,保障参保居民的医疗需求,在总结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经市政府同意,决定调整完善城区居民住院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城区所有用人单位中的外来务工人员(指在国家法定工作年龄范围内男不满60周岁,女不满50周岁,户籍不在长春市城区的人员)应以单位整体参加城区居民住院医疗保险。每人每月缴费标准为10元,其中用人单位缴纳8元,个人承担2元,个人缴纳部分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每季度缴纳一次,缴费满一个月后享受居民住院医疗保险待遇。

二、各城区和开发区所属乡镇具有非农业户口,没有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非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保对象的城镇居民可以家庭为单位参加城区居民住院医疗保险。

三、城区中外来从事个体经营人员(在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内男不满60周岁,女不满50周岁)没有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户口没有迁入市区的,凭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等有关证明材料,可以家庭为单位(不含已经超出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参加城区居民住院医疗保险。

四、50周岁以下(含50周岁)18周岁以上居民(不含在校学生),连续参加居民住院医疗保险时间满2年,住院补偿比例每段增加1个百分点,最高不超过80%。

五、参保居民在享受过住院补偿待遇后中断缴费的,再参保时须补足中断期间的全部医疗保险费,中断缴费期间的住院医疗费由个人承担。

六、本通知自2006年9月1日施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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