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职工个人帐户一次性注入资金的通知

颁布单位: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
颁布日期:2001-09-1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长府办发〔2001〕55号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职工个人帐户一次性注入资金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根据省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纪要精神,为解决我市医改启动初期个人帐户额度过小,门诊看病医疗费支出困难等问题,决定在基本医疗保险启动时,各首批参保单位要为每一位参保人员个人帐户一次性注入资金300元,并与基本医疗保险费同时向医疗保险经办中心缴纳。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一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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