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社会保险档案管理规范》的通知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社会保险档案管理规范》的通知
| 颁布单位: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6-12-0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长府办发〔2006〕53号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社会保险档案管理规范》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企事业单位:
社会保险档案是记录参保人员自然状况、参保缴费记录、关系变动情况等基本信息的重要文书材料,是确定参保人员具有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资格的重要依据,是实现为参保人员“记录一生、管理一生、服务一生”总体目标的主要条件。保证社会保险档案的完整、安全和有效使用,直接关系到广大参保职工的合法权益和切身利益,加强社会保险档案规范化、专业化、制度化、标准化管理,是完善社会保险制度的需要,是维护社会发展、稳定与和谐大局的需要。
要充分认识加强社会保险档案规范管理对保护参保人员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意义,各负其责,各司其政。
要把社会保险档案管理作为一项重要任务,与社会保险部门密切配合,加强业务指导,定期进行监督检查,促进社会保险档案的规范化管理。
要认真履行社会保险档案管理职能,加强社会保险档案管理硬件设施建设,建立完善的档案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确保社会保险档案的完整与安全。同时要积极创造条件,开展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网上查询,实现社会保险档案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信息化管理。
要切实加强对社会保险档案管理的领导,把社会保险档案纳入单位档案管理范畴,明确专人负责社会保险档案管理工作,按照有关要求进行整理、归档、管理、移交,防止社会保险档案遗失,确保社会保险档案齐全、完整、准确、系统,全面、真实地反映全体职工参加社会保险情况。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长春市社会保险档案管理规范》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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