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集体企业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

颁布单位: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
颁布日期:2000-02-0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长府办发〔2000〕7号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集体企业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

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集体企业养老保险制度,保障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逐步与国有企业养老保险制度并轨,根据省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调整集体企业养老保险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调整单位缴费比例。单位缴费比例原按缴费工资的24%、22%、17%提取改为统一按缴费工资的25%提取;原按离退休金总额的50%、48%、43%提取改为统一按离退休金总额的45%提取。

二、统一职工缴费工资的上、下限。职工缴费工资的上、下限,由原来本市集体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60%,调整为本市社会平均工资的300%、60%。

三、增加统筹支付项目。

(一)按吉政发[1988]37号文件规定发给离退休人员每月8—10元的副食补贴;

(二)按吉财综字[1994]14号文件规定发给离退休人员每月3元的电价补贴;

(三)按吉劳人险字[1987]11号、吉劳人险字[1988]1号、吉劳险字[1991]6号、吉劳险字[1996]7号文件规定,离退休人员死亡时发给其遗属的400元丧葬补助费及一次性救济费、抚恤费;

(四)按吉政函[1997]63号文件规定给退休(职)人员增加的15—30元基本养老金;

(五)按吉政办发[1999]34号文件规定给离退休(职)人员增加的25—232元的基本养老金。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〇年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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