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失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的通知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失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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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2-01-1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长府发〔2002〕2号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失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下发以来,各部门、各单位积极贯彻落实,失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有力地促进了两个确保工作。但失业保险覆盖范围小,一些单位或拒不参保、或有能力缴费而不及时缴费等问题还比较突出。为进一步加强失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力度,确保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的发放,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扩大失业保险覆盖范围,拓宽基金渠道
根据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凡在我市辖区内的各类企、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均须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缴纳失业保险费。
各类企业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三资企业、民营企业、私营企业、参加养老保险行业统筹的中省直企业以及金融保险、信托、证券等企业。
各类事业单位包括教育系统、文化宣传系统、医疗卫生系统、科研机构院所等所有的事业单位。
二、加强征缴管理,规范参保单位缴费行为
(一)各类参保单位必须严格按规定的起始时间及缴费标准缴纳失业保险费。
国有企业、金融系统、“三资”、股份制企业自1986年10月参加失业保险。其中,1986年10月至1993年4月按全部职工标准工资的l%缴纳失业保险费;1993年5月至1998年6月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1998年7月以后,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3%缴纳,其中单位缴纳1%,职工个人缴纳1%。1986年10月后成立的企业,从成立之日起参加失业保险。
集体企业、自筹自支的事业单位自1993年5月参加失业保险。其中,1993年5月至1998年12月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1999年1月以后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3%缴纳,其中单位缴纳2%,个人缴纳1%。
民营、私营企业,财政拨款、差额拨款的事业单位,自1999年1月参加失业保险,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3%缴纳失业保险费,其中单位缴纳2甲o,个人缴纳1%。
三资、股份制企业组建前按组建前的单位性质参加失业保险。
(二)严格确定参保单位缴费基数。
缴纳失业保险费要以参保单位全部在职职工上年实发工资总额为基数。社会保险稽核审计部门每年要对参保单位缴费基数进行一次核查认定,建立失业保险数据库。
(三)参保单位必须严格履行失业保险登记、申报缴费程序。
1、失业保险登记
未参加失业保险的单位,自企业领取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成立之日起30日内,在当地社会保险部门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已参加失业保险未登记的单位,须在2001年年底以前到所在地社会保险部门补办失业保险登记手续。
2、失业保险申报缴费
每月10日前,参保单位应向社会保险部门办理申报缴费,报送社会保险缴费申报表、代扣代缴明细表及其他相关资料。
财政拨款事业单位由财政部门按预算额度直接划拨其单位缴费部分,职工个人缴费部分由所在单位代扣代缴。
参保单位不按规定申报应缴费数额,社会保险部门可按该单位上月缴费数额的110%确定应缴数额;没有上月缴费数额的,社会保险部门可按该单位的经济状况、职工人数等有关情况确定应缴数额。参保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后,由社会保险部门按规定结算。
3、失业保险费的补缴
欠费单位要确保当年失业保险费的及时足额缴纳。历年陈欠要一次性补清,不能一次性补清的,则应先补清1999年1月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发布以后的欠费;1998年12月31日前所欠的失业保险费,欠费单位必须制定还款计划,分期补缴。
在职职工转移社会保险关系时,应按所在单位人均欠费补缴失业保险费。
在职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时,应按所在单位人均欠费补缴失业保险费。
三、加大监督处罚力度,强化基金征缴
(一)用人单位必须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及时进行社会保险登记和申报缴费。未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和申报缴纳失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监察部门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缴费单位必须在社会保险部门核准其缴费申报后的3日内缴纳失业保险费。末及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部门应当向其发出《社会保险费催缴通知书》。对拒不执行的,由社会保险监察部门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费数额外,从欠费之日起按日加收2%0的滞纳金。情节严重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伪造、变造故意销毁有关帐册、材料造成失业保
险费延期缴纳;因没有帐册造成社会保险费推迟缴纳的;因其他行为造成社会保险费延期缴纳的,应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o的滞纳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四)职工失业后,所在单位应将失业人员名单报社会保险部门备案。失业人员应在终止和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60日内办理《失业就业登录证》,领取失业保险金。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理,视为自动放弃,不再受理。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从事私营、个体经营的,或到外地务工的,不得继续领取失业保险金和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凡以非法手段骗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应责令退还,情节严重的由社会保险监察部门对其进行处罚。
各县(市)区政府、各有关部门、各企事业单位要从实现“两个确保”,促进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把失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列入工作日程,加强领导,密切配合,严格按照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切实做好失业保险工作,力争年内把应参保的单位及其职工全部纳入失业保险范围,把应征缴的基金征缴到位。市社会保险基金征缴小组办公室要进一步加强失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的调度、协调和检查。
长春市人民政府
二○○二年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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