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发放生活费的通告长府通告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发放生活费的通告长府通告
| 颁布单位: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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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7-06-1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长府通告〔2007〕9号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发放生活费的通告长府通告
为保障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生活,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发放生活费工作意见(试行)的通知》(吉政办发〔2006〕33号)规定,我市将开展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发放生活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适用于本市市区内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发放生活费工作及相关活动。
二、本通告所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是:2003年12月31日前,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未参加养老保险的城镇集体企业中,于1995年12月31日前,经县(市)、区及以上劳动保障部门办理正式招工手续,在2006年12月31日前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未享受任何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包括与原企业已经解除劳动关系人员)。
三、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要积极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参保有困难的,待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后比照本通告执行。5年以后的新退休人员仍未参保的,生活费发放标准将按当地低保标准一定比例逐年适当递减。
四、生活费按企业所在地城市低保标准全额发放,并随低保标准的调整而调整。按月领取的生活费应计入家庭收入。已退休人员领取生活费后,其家庭仍符合低保待遇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低保待遇。
五、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符合条件的退休人员,企业存在的,由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负责统一向企业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地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申报;已经废业的企业,由退休人员本人持相关材料到本人户籍所在地街道劳动保障服务机构申报。
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申报时需提交下列材料:
(1)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资格的认定。
(2)经委(中小企业发展局)对企业生产经营能力和缴费能力的认定。
(3)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企业和个人未参保的证明材料。
(3)符合申领生活费条件的人员名册。
(4)申领生活费人员书面申请、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职工档案。
(5)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已退休人员本人申报时应提供下列材料:
(1)申领生活费人员书面申请、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2)本人职工档案(企业所在县(市)、区及以上劳动保障部门正式审批的劳动用工手续和已办理的退休手续等要件)。
(3)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六、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共同审核认定申报领取生活费人员资格。
七、民政部门对审核通过的人员名单张榜公布,对公示无异议的登记造册,为其本人发放《未参保城镇集体退休人员生活费领取证》。
八、持《未参保城镇集体退休人员生活费领取证》的退休人员自2007年1月1日起补领生活费。
九、本通告由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十、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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