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意见

颁布单位:江苏省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07-06-2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意见

镇政办发〔2007〕142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23号)、《省政府关于推进保险业改革发展的意见》(苏政发〔2006〕126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农业保险试点的通知》(苏政传发〔2007〕84号)精神,加快推进全市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工作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建立以政府为主导、商业保险公司为承办主体、农业生产者互保为补充、财政给予适当保费补贴的政策性农业保险机制,提高农民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避免农民因灾致贫、返贫现象,弥补农业灾害损失,促进农业稳定增产、农民持续增收,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坚持以下五个原则:

(一)政府推动,市场运作。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由政府组织、协调和推动农业保险;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公司)充分发挥自己的精算、管理、网络、人才和服务等优势,按照商业保险的基本原理和运作规则,为农民和农业生产者提供优质的保险服务。

(二)加强引导,投保自愿。人保公司在政府的有效组织下,积极做好农业保险的政策宣传和投保动员工作,引导农民在享受政府补贴的同时积极自愿交付自身应承担部分的保费,或由相关农业组织、农业经营公司为农民代交保费。

(三)保障适度,广泛覆盖。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以恢复农户灾后生产能力为出发点,保障水平原则上为农业项目的直接物化成本。在保险范围上,坚持大保面、广覆盖,以符合保险大数法则的基本要求。

(四)积极稳妥,风险可控。政策性农业保险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要以对农民有利为前提,方案实施前要周密部署、认真准备。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共同推动。开办风险较大的农业保险业务时,要做好前期的风险评估工作,确保做到风险可控。

(五)收支平衡,规范操作。政策性农业保险不以盈利为目的,坚持总体收支平衡,丰年结余,以丰补歉。各试点辖市要加强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管理,完善操作规程,确保运作规范。

二、试点内容

(一)试点单位。确定句容市和丹阳市为首批试点单位,承保面达到实际种植面积的50%以上。试点工作由政府组织推动,相关部门密切配合,人保公司负责经营和具体运作。

(二)开办险种。试点单位根据实际在省保监局批准的全省统一的11个农业保险条款中选择适合的险种,水稻、三麦和油菜为必保险种。

⑴水稻保险,⑵三麦保险,⑶油菜保险,⑷玉米保险,⑸林木火灾保险,⑹棉花保险,⑺奶牛保险,⑻肉牛保险,⑼养猪保险,⑽养鸡保险,⑾养鱼保险。

(三)参保对象。所有从事农业生产和经营的农户、种养大户、农业企业、农业合作社、农场、农业园区等。

(四)保险责任。按相关险种条款规定执行。

(五)保额、保费。按相关险种条款规定执行。

(六)财政补贴政策。试点辖市财政对苏政传发〔2006〕84号文件中规定的试点险种或指定的其他险种实行保费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保费的60%,其余40%部分保费由投保人(单位)自付。市政府积极向省政府争取中央财政和省财政补贴政策,并根据试点情况对试点辖市给予一定奖励。

三、组织领导

(一)领导机构。

成立镇江市农业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农险领导小组),市农险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保镇江市分公司,负责日常工作,人保镇江市分公司负责同志兼任主任。各辖市成立相应领导或协调机构,做好本辖市农业保险的推进工作,并定期向市农险领导小组报告农险经营情况,报送相关报表。

市农险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研究和制定全市农业保险发展计划和措施;审定农险实施方案;做好推进农业保险试点的有关组织、协调工作;研究和促进农业保险机制的改革和完善;按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对农业保险基金实施监管。聘请部分农业专家,成立市和各辖市两级农业灾害定损调解委员会,负责理赔争议的裁定。

人保镇江市分公司不得从政策性农业保险中获得利润。积极鼓励、扶持人保镇江市分公司在农村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以及各类商业性保险业务,充分发挥保险业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积极作用。

(二)组织推动。

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农业保险推进工作的重大意义,高度重视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加大宣传,积极引导农民参加保险。农林部门要充分发挥资源和技术优势,积极参与农业保险的宣传发动,核灾定损等工作,指导和帮助农民防范、抵御灾害风险。财政部门负责向上级财政部门争取有关补贴政策,落实和跟踪补贴资金;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作为农业保险资金的指定金融机构,负责协助有关部门确保资金顺畅流转和运行安全;其他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工作职能积极配合,为农业保险试点工作提供支持帮助。试点辖市各镇、村、组具体负责做好农业保险的组织、推动工作,乡(镇)财政所指定专人协助收取保险费和支付保险赔款。人保镇江市分公司具体组织实施农业保险方案,依托镇政府在镇设立保险服务站、村选配专、兼职农险管理人员和协保员,并负责对其进行业务指导和培训。

(三)试点时间安排。

2007年6月份制订试点方案,经有关部门讨论并经市政府审定后,相关辖市政府与人保镇江市分公司签订书面协议,做好相关筹备工作,并在试点单位具体组织实施。市、辖市政府根据试点进展情况,逐步扩大保险试点区域和试点险种。试点单位每半年书面向市农险领导小组报告一次试点工作情况。

二○○七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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