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关于对未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征收社会保险统筹的试行办法》的通知
转发《关于对未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征收社会保险统筹的试行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江苏省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5-05-2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转发《关于对未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征收社会保险统筹的试行办法》的通知
镇政办发〔2005〕68号
各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资产经营公司、集团公司,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市财政局、地税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拟定的《关于对未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征收社会保险统筹的试行办法》转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五月二十八日
关于对未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
征收“社会保险统筹费”的试行办法
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和江苏省人大常委会颁布的《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强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征缴力度,推进基本养老保险的扩面工作,根据我市实际情况,现制定征收“社会保险统筹费”的试行办法如下:
一、征收范围及时间
从2005年6月1日起,对市区(含京口区、润州区、镇江新区)范围内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各类企业(不含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方人员)、个体工商户,征收“社会保险统筹费”。
二、征收部门及标准
“社会保险统筹费”由市地税部门核定征收。市地税部门根据未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职工的工资总额的10%进行征收。
三、参保期限及列支渠道
已被征收10%“社会保险统筹费”的单位,在缴费之日起22个工作日内,必须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参保手续,逾期办理不予抵缴。单位在缴纳“社会保险统筹费”期间,未参保职工不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单位按照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正常缴费后,不再缴纳“社会保险统筹费”,缴纳的“社会保险统筹费”在税前列支。
四、凡被确定为应缴纳社会保险统筹费的各类单位,应在地税部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应缴费额。拒不缴纳者,由市地税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从单位开户银行直接扣缴。
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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