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关于实行医改前改制的市直企业退休职工参加医疗保险意见的通知
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关于实行医改前改制的市直企业退休职工参加医疗保险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辽宁省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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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3-12-2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关于实行医改前改制的市直企业退休职工参加医疗保险意见的通知
盘政办发〔2003〕10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拟定的《关于实行医改前改制的市直企业退休职工参加医疗保险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关于实行医改前改制的市直企业退休职工参加医疗保险的意见
市政府:
为解决实行医改前改制(破产)的市直企业退休职工的医疗保险问题,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政策,现就这部分职工参加医疗保险等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市直改制(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总的原则是从实际出发,坚持权利与义务相统一,依据缴费能力划分参保层次,同时参加城镇职工高额补充医疗保险。
二、实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前改制(破产)的市直企业,其退休人员按以下要求参保:
(一)按统筹地区上一年度社会平均工资60%的5%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市财政负责承担。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进入统筹基金,不建立个人帐户,享受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住院医疗和特定病种门诊医疗待遇。高额补充医疗保险费由退休人员个人和同级财政各负担一半。按10年缴纳医疗保险费,享受终生医疗保险待遇。
(二)改制企业退休人员中已享受每人每月30元医疗补偿,愿意参保且未达到73周岁的,其剩余年限的医疗费补偿由企业主管部门一次性退回,作为缴纳基本医疗保险的费用,不足部分由同级财政补足。不愿意退回的,待补贴期满后由同级财政缴纳医疗保险费。
(三)由同级财政承担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和高额补充医疗保险费逐年缴纳。
三、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经贸委等部门对实施医改前改制(破产)的市直企业缴费能力进行审核确认,市经贸委和改制(破产)企业主管部门负责提供企业改制(破产)的批复、退休人员有关情况以及一次性领取医疗费用人员的名单。确无缴费能力的,其费用由同级财政解决。
四、确认改制(破产)企业无缴费能力的标准:
(一)企业改制后不能正常生产经营,医疗保险启动后仍无力参保的;
(二)企业改制后,资产变现资金已没有剩余;
(三)企业能追缴的债权已全部追缴。
五、由财政负担的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和高额补充医疗保险费由财政部门拨付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到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执行。
盘锦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盘锦市财政局
盘锦市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三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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