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泰州工商局市供销总社市农委关于推进全市农资连锁经营的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江苏省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05-05-1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转发泰州工商局市供销总社市农委关于推进全市农资连锁经营的意见的通知

泰政办发〔2005〕82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

泰州工商局、市供销总社、市农委《关于推进全市农资连锁经营的意见》,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五年五月十九日

关于推进全市农资连锁经营的意见

(泰州工商局、市供销总社、市农委)

一、建立农资连锁经营体系

加强农资市场管理,从源头上杜绝假冒伪劣农资商品,实行连锁经营是一条现实途径。当前,要以培育龙头企业、确立农资连锁经营主体为切入点,实现农资连锁经营的快速健康发展。

供销社是传统的农资经营部门,具有比较健全的销售网络和仓储体系,发展农资连锁经营得天独厚。近年来,供销社组织农资经营企业通过自身管理体制和经营体制的改革,增强了农资分销服务能力和市场控制能力,各地要优先鼓励供销社培育和发展农资经营龙头企业,领办农资连锁经营,加快对现有经营渠道、网点资源的重组利用,充分发挥供销社为农综合服务社在农资连锁经营中的作用,尽快形成高效、畅通、有序的农资经营新体系。

农业技术服务部门多年来从上到下开展技物服务,积累了经验,催生了农业生产资料经营企业,发展农资连锁经营也具备一定的条件。各地要引导和鼓励这些企业创新和转变营销方式,积极探索和发展农资连锁经营,并将农资连锁经营与技术推广服务紧密结合。

要把推动供销社和农业服务部门的合作作为从更高层次上搞好农资连锁经营的重要举措来抓,建立有效的信息沟通平台和利益联结机制,实行病虫草害、农资价格、市场需求等信息的资源共享。要把握市场方向,创新经营机制,改善经营服务,联手打造农民信得过的农资连锁经营新体系。

各市(区)农资连锁经营龙头企业原则上设1-2家。网点设置要优先考虑为农综合服务社的网点。非农资连锁经营龙头企业设立的门店,本着科学合理布局的原则,以加盟或特许形式统一纳入连锁经营轨道。

二、规范连锁经营服务行为

农资连锁经营企业要强化内部管理与监督,规范连锁经营服务行为,真正做到统一采购、统一配送、统一标识、统一作价、统一规范服务,努力提高经营管理水平。连锁经营龙头企业对连锁门店经营中出现的问题要主动查处或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进行查处。连锁经营龙头企业对所属农资经营门店,要根据其年度经营行为,评定诚信服务等次,建立诚信档案,对不能依法和规范经营的门店坚决予以淘汰。

三、改善农资连锁经营环境

1、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从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的高度,把加快发展农资连锁经营摆上重要位置,纳入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建设范畴予以扶持。要强化组织协调,搞好各项服务,努力为农资连锁经营创造良好的政策氛围和社会环境。

2、切实加强市场监管。各市(区)人民政府要建立农资经营网点布局协调机制,按照“便民、利民、促农发展”和“确保质量、控制数量”的原则,合理协调布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严把市场主体准入关,为推动和促进农资连锁经营提供优质服务。要建立健全农资市场联系点和联络员制度,完善投诉、举报网络;大力推行农资企业“二帐二票一卡一书一文本”制度,促进企业完善内部管理机制;加强市场巡查,实施农资企业信用分类监管,严格规范农资经营行为,严厉查处坑农害农的违法案件,切实维护农资市场经营秩序。

3、切实加强行业自律。农资连锁经营龙头企业要制订并落实行业自律规范,行业内既不准哄抬物价,也不准恶意竞争,更不准经营假冒伪劣农资商品。要强化行业管理,在切实把好进货关口,防止“病从口入”的同时,加强对所属门店的巡查,对连锁门店经营商品出现的质量问题总部要负责查处、纠正并承担相应经济责任。要主动配合工商部门及农业行政执法部门加大对无证(照)经营和经营假冒伪劣农资行为的打击力度,为农资连锁经营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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