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失业保险待遇的通知

颁布单位:辽宁省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朝政办发〔2008〕59号
颁布日期:2008-05-2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失业保险待遇的通知

[朝政办发〔2008〕5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辽宁省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失业保险待遇按最低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确定。按照《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朝政发[2008]1号)要求,我市月最低工资标准已调整为530元/月,因此,全市失业保险待遇标准也要相应调整。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缴费满10年以上的,失业后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标准为最低工资标准的80%,即每月424元;缴费满1年以上不足10年的,失业后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标准为最低工资标准的70%,即每月371元。

二、2007年12月20日以后失业的失业人员按规定享受的失业保险金、医疗补助金、医疗门诊补贴、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生育补助金按新标准执行。

三、2007年12月20日以前已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其欠发的失业保险金按原规定标准执行。

二OO八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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