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拱政办〔2006〕4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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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6-12-1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拱政办〔2006〕48号
关于开展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工作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加快农村社会保险体系建设,完善救灾保障机制,提高灾区重建能力。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06]67号)文件精神和市政府有关工作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将开展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提高参保农户灾后重建家园、恢复基本生活能力为目标,充分发挥保险的经济补偿、资金融通和社会管理功能,按照“农户自愿参保、政府补助推动、保险公司市场运作”的原则,在全区全面开展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工作,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构建和谐社会提供重要保障。
二、实施办法
(一)保险主体和对象。保险主体为全区范围内具有拱墅户籍的所有农户。保险对象为农村居民自有的生活住所。一户多宅者,政府只补助一宅参保。
(二)保险责任。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只保住房倒塌,不保住房受损。房屋倒塌的界定标准和裁定办法参照民政部门有关规定。因遭受自然灾害(地震灾害除外)和意外事故造成农民保险房屋倒塌,保险公司按约定标准赔偿。责任范围由保险条款界定。
(三)风险区域和保费标准。按照省政府文件规定,我区列为二类风险区域。保费标准为每户农户每年10元保费,其中农户交费3元,省财政补助3元,区、镇财政补助4元(各承担50%。如镇参保率达不到80%,除农户承担的3元外,其余全部由镇承担。)
(四)赔付标准。根据省、市有关规定,我区每户农村住房保险金额为1.8万元(即每户最高赔付额),其中每间为3600元(即每间最高赔付额)。
(五)运作方式。我区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杭州市湖墅支公司承担经营业务,实行“单独建帐、独立核算、以丰补歉、自负盈亏”,每年年终向区政府报告保费收支执行情况。
(六)时间安排。1、根据省、市统一要求,我区将在2007年1月底前基本完成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工作。2、2007—2009为3年试行期,不断总结,逐步完善。
三、政策措施
(一)财政补助与农户自愿参保相结合。农户作为投保主体,政府财政补助以农户自愿交费参保为基础,农户不参保,政府不补助。农村低保户和没有集中供养的“五保”人员,其自交保费部分由区财政给予全额补助。
(二)中央及其他救灾资金补助与农户参保相结合。凡参加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的农户,如遇灾害,中央财政及其他用于恢复重建的救灾资金,优先、从优给予支持帮助,调动农户参保积极性,促进农村保险事业发展。
(三)区财政补助与农户参保比例相结合。以镇为单位,农户参保面达到80%以上,区财政资金按实拨付。
四、组织领导
(一)加强组织领导。区政府建立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各镇(街道)也要成立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推进小组,加强对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区民政局要成立倒房纠纷裁定机构,严格按照界定标准和裁定办法,及时有效地裁定纠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杭州市湖墅支公司要制定《农村住房保险条款》、《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实施方案》,并建立健全承保理赔业务服务网络,延伸到村,方便群众参保和理赔。
(二)制定配套政策。政策性农村保险工作是一件实事工程,区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要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制订实施办法,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实处。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工具,广泛宣传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的重要意义、保险方式的政策措施,增强广大农民群众的参保意识。
(三)强化责任考核。把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工作纳入部门和镇(街道)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考核范围,明确工作职责,通力协作,尽心尽力抓好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工作。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O六年十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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