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关于深入开展街道(乡镇)“运河杯”竞赛活动的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关于深入开展街道(乡镇)“运河杯”竞赛活动的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拱政办发[2004]29号 |
|---|---|
| 颁布日期:2004-04-2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拱政办发[2004]29号
关于印发《关于深入开展街道(乡镇)“运河杯”竞赛活动的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关于深入开展街道(乡镇)“运河杯”竞赛活动的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O四年四月二十一日
关于深入开展街道(乡镇)“运河杯”竞赛活动的方案
围绕区委、区政府提出的创建省级文明城区的目标,为进一步落实环境卫生长效管理措施,不断美化城区环境,2004年,我区将继续开展街道(乡镇)“运河杯”竞赛活动。现制订具体方案如下:
一、参赛对象及考核范围
1、参赛对象:六个街道办事处、四个镇政府
2、竞赛协调单位:区市容环卫局、区爱卫办、区行政执法局、区建设局、区农业局、区贸易局、区公安分局。
3、考核范围:街道所属区域;乡镇所属的主要道路及其两侧1000米区域(公厕、垃圾中转站按所在位置检查)为季度例检和日常巡查计分区域范围;1000米以外范围列入日常巡查整改范围。
二、竞赛内容
1、街道竞赛内容为:组织领导、“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店容街貌管理、集贸市场(含各类专业市场)周边市容卫生管理、街道和社区(含城中村)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监督管理和重大举措年度加分项目。
2、乡镇竞赛内容为:组织领导,“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店容街貌管理、垃圾清运管理、道路清扫管理、公厕粪池管理、监督管理以及重大举措和创新管理年度加分项目。
三、检查考核办法
1、区政府根据竞赛评分标准,每季组织一次明查和一次暗查,并与日常巡查相结合。检查由区市容环卫局牵头,区爱卫办、区行政执法局、区清美办、各街道派员参加,并适时邀请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行风监督员参加。
2、区市容环卫局按工作职责要求,组织日常巡查,并以联系单形式督促落实整改,对每季度明查、暗查和日常巡查发现的问题(含市“洁美杯”明查、暗查要求整改的问题,媒体曝光、领导批示查处的问题,“12345”及其他群众投诉),要求及时进行整改,无正当理由逾期仍未整改的,按评分标准扣分。对工作联系单不及时反馈的,酌情给予扣分(附检查评分表)。
3、“运河杯”竞赛成绩,每季在《拱墅通讯》公布,并以书面形式将扣分内容反馈参赛单位。
4、年度“运河杯”竞赛总成绩,为每季度成绩的加权平均分与附加分之和,达标分为85分。
重大举措和创新管理年度加分,是指在市容市貌管理和环境卫生综合整治方面成效明显,并取得良好社会效能,具有典型、示范和推广意义的举措和新的管理手段、方法。由各街道在11月10日前向区城管办申报、经评议后予以加分。
四、奖项设置
(一)街道办事处和镇人民政府:
1、街道办事处:
“运河杯”竞赛年度总成绩列全区第一位且在市“洁美杯”竞赛中获前5位的街道为一等奖;
“运河杯”竞赛年度总成绩列全区第二位且在市“洁美杯”竞赛中居前10位的为二等奖;
“运河杯”竞赛年度总成绩列全区第三位且在市“洁美杯”竞赛中居前15位的为三等奖;
“运河杯”竞赛年度总成绩在85分以上且在市“洁美杯”竞赛中居前20位的为达标奖。
2、镇人民政府:
“运河杯”竞赛年度总成绩列全区第一位且在市“洁美杯”竞赛中居前4位的为一等奖;
“运河杯”竞赛年度总成绩列全区第二位且在市“洁美杯”竞赛中居前8位的为二等奖;
“运河杯”竞赛年度总成绩在85分以上且在市“洁美杯”竞赛中获前15位的为达标奖。
(二)竞赛协调单位
竞赛协调单位年中和年终二次接受各镇、街道的评议,评议得分最高的前二名为优胜竞赛协调单位。
(三)在市“洁美杯”竞赛中全区达到“保三争四”的目标,奖励予以兑现,达不到目标,以上奖项全部取消。对参赛成绩不达标的镇、街道及相关部门,年终予以通报批评。
附件一:街道“运河杯”竞赛评分标准
附件二:乡镇“运河杯”竞赛评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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