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获准出境定居的归侨侨眷职工医疗保险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关于获准出境定居的归侨侨眷职工医疗保险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颁布单位:浙江省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 | 文号:杭劳社医200253号 ---|--- 颁布日期:2002-03-12 |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关于获准出境定居的归侨侨眷职工医疗保险有关政策问题的通
关于获准出境定居的归侨侨眷职工医疗保险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 颁布单位:浙江省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 | 文号:杭劳社医[2002]53号 |
|---|---|
| 颁布日期:2002-03-1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关于获准出境定居的归侨侨眷职工医疗保险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市)劳动保障局、侨务办公室:
为切实保障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按照党中央、国务院“一视同仁,不得歧视,根据特点,适当照顾”的国内侨务工作原则,根据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关于获准出境定居的归侨侨眷职工医疗保险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浙劳社医[2001]281号),现就获准出境定居(包括港澳地区,下同)的归侨侨眷职工医疗保险有关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在进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时,要将获准出境定居的归侨侨眷职工及退休人员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为他们办理相关手续。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前已经出境定居,且一直享受原公费、劳保医疗或企业职工大病住院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归侨侨眷退休人员应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为他们办理好相关手续。
二、参加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后获准出境定居的归侨侨眷退休人员入境就医,按当地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其中属于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范围的退休人员同时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重大疾病医疗补助等其他医疗保险待遇按当地有关规定执行。
三、已参加当地基本医疗保险,但尚未达到退休年龄的归侨侨眷职工,在获准出境定居后,不再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已建立个人帐户的,用人单位或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对其个人帐户进行清算,个人帐户有结余的,以货币形式退还个人帐户结余资金。
四、获准出境定居的归侨侨眷离休人员入境就医,按规定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2002年0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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