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办法(2001年)

颁布单位: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文号:令2001年第58号
颁布日期:2001-01-0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哈尔滨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办法(2001年)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

第58号

第一条为了保障企业女职工合法权益保证女职工在生育期间生活和医疗保健促进妇女平等就业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企业及其职工

第三条生育保险按属地化原则实行市级社会统筹分级管理建立生育保险基金对生育职工提供一定经济补助和实行社会化服务

第四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办法组织实施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生育保险基金收缴管理及支付工作

市财政审计物价计划生育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作好生育保险工作

第五条生育保险基金来源

(一)企业缴纳生育保险费

(二)生育保险基金利息和增值收入

(三)按照规定收取滞纳金

(四)其他收入

第六条生育保险费由企业缴纳已参加本市养老保险企业不另缴纳生育保险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当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0.6%比例从养老保险基金中移出作为企业缴纳生育保险费建立生育保险基金

养老保险实行行业管理企业或者暂时未参加养老保险企业按其上年月工资总额0.6%按月缴纳生育保险费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列入工资总额统计项目计算

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生育保险缴费比例需要调整时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调整意见经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无法确定工资总额企业按照上年度全市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工资总额作为月缴费基数缴纳生育保险费

企业工资总额低于本市社会平均工资60%按照60%计算缴费工资基数企业工资总额高于本市社会平均工资300%按300%计算缴费工资基数

第八条企业缴纳生育保险费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侵占或挪用

企业缴纳生育保险费在管理费中列支

第九条生育保险费由企业开户银行按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开具委托收款凭证在其帐户中直接划转或者由企业于每月15日前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直接缴纳

生育保险费不实行减免

第十条生育保险基金支付项目

(一)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支付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和职工计划生育手术费(统称生育医疗费)

(二)女职工因生育或者流产引起疾病医疗费

(三)生育或流产津贴

(四)生育补助金

第十一条女职工按照国家有关生育政策生育生育或者流产发生生育医疗费(不含自费药品和营养药品)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生育医疗费支付标准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卫生计划生育等部门提出意见经批准后发布执行

第十二条对生育期间或者手术过程中因特殊原因(如大流血并发症等)提高医疗费支出应当持医疗机构出具医疗证明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准后在生育保险基金中文付

女职工因生育或者流产引起疾病发生医疗费经有关部门鉴定并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准后在生育保证基金中支付

第十三条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产假期内工资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津贴形式发放津贴标准按本企业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计算成日工资乘以产假天数计发

下岗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产假期内津贴按上月基本生活费计算成日补助费乘以产假天数计发

女职工生育

哈尔滨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办法(2001年)

或者流产产假期内津贴低于本市上年度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60%按本市上年度企业职工平均工资60%计发

第十四条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享受产假女职工产假期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女职工生育或流产后企业或者本人持生育保险待遇申报单婴儿出生死亡或者流产证明以及医疗费报销收据到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领取生育津贴和报销生育医疗费

第十六条女职工保胎宫外孕葡萄胎等非生育范围疾病和产假期满后因病需要治疗休息按照有关病假待遇和医疗保险待遇执行

第十七条男职工所在企业参加生育保险其配偶按计划生育政策生育但无工作单位和无固定收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除按本办法规定支付生育医疗费外并按男职工所在企业上年月平均工资给予一个月生育补助金

第十八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生育保险基金预决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财政审计部门应当加强生育保险基金监督

第十九条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不缴或者欠缴生育保险费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补缴逾期仍不缴纳按日加收欠缴额2%滞纳金滞纳金并入生育保险基金

第二十条企业或者职工虚报冒领生育保险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追回全部金额并处200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企业截留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并按照银行同期活期利率支付利息

第二十二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截留侵占挪用生育保险基金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企业职工对其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有疑义可以直接向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查询

第二十四条对行政处罚不服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五条罚款处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延伸阅读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公众聚集场所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银市在校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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