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我市城镇自由职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我市城镇自由职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 颁布单位:江苏省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 文号:宁劳福字[1999]2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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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1999-10-2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关于我市城镇自由职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各区,县劳动局,市各主管局(公司,集团),各有关单位:
为保障我市城镇自由职业者人员退休后的基本生活,根据《南京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实施意见》(宁政发[1998]269号)(一下简称“实施意见”)文件规定现对本事自由职业人员的养老保险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本意见所称自由职业人员是指具有本市城镇户口,年满16周岁且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0周岁,有劳动能力,在没有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期间,从事有合法经济收入的自雇人员。不包括已领取养老金的人员。
二.自由职业人员首次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需携带本人“身份证”和“户口簿”;再次续保的,需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职工养老保险关系变动表”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
三.自由职业人员根据本人实际收入,于每年5月底前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下一结息年度的社会养老缴费工资基数,缴费工资基数最高不得超过本市上年职工平均工资的300%,最低不得低于本市上年职工平均工资的60%,缴费工资基数确定后,在一个结息年度内不得变更(每年7月1日至次年的6月30日为一结息年度)。
四.自由职业人员根据本人申报的缴费工资基数,按规定的缴费比例,于每月25日前到指定银行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参照我市个体工商户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确定。
五.自由职业人员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本人缴费基数的11%为其建立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计算缴费年限。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每年向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养老保险帐户清单。
六.自由职业人员被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录用并建立劳动关系后,应及时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养老保险关系变更手续。
七.自由职业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由本人或档案托管部门提供档案及相关资料到市劳动行政部门办理退休审批手续。
八.符合宁政发[1998]269号文第十三条规定的人员,从办理退休手续之次月起,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给养老金,养老金由以下三部分组成:
(一)基本养老金以本人退休时省和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数为基数,按20%计发。
(二)个人帐户养老金按照本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累计储存额除以120计发。
(三)自由职业人员,1999年底参加过工作的,其按国家规定可推算储存额,再除以120计发。
九.自由职业人员达到退休年龄但不符合宁政发[1998]269号文第十三条(二),(三)项条件的,按照缴费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2个月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养老金和个人帐户中的全部储存额,一次付清,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十.判刑或丧失劳动能力等期间不得缴纳养老保险费,也不计算缴费年限。
十一.自由职业人员在缴费期间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后,由其亲属凭死亡证明书,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领取丧葬费,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标准参照国有企业标准执行。
十二。自由职业人员在退休前或退休后死亡的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可继承领取其个人帐户中个人缴纳部分的储存额或者余额。
十三.五县可结合本县实际,参照执行。
十四.本意见由劳动局负责解释。
十五.本意见从一九九九年十月一日起执行。
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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