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转发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育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转发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育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江苏省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 文号:宁劳社医[2006]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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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6-06-0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转发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育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育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苏劳医[2006]5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市人大常委会《关于进一步扩大全市社会保险覆盖面、加强社会保险基金征缴工作的决定》,结合我市实际,就生育保险扩面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扩大生育保险覆盖范围。生育保险的覆盖范围由原来的城镇各类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扩大为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自收自支或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用人员和在劳动保障、人事代理机构相对集中管理的人员。
二、生育保险的支付范围原则上按照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执行,医疗保险之外的生育保险项目,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女职工分娩前因生育并发症和分娩后3个月内因生育并发症治疗发生的住院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生育保险具体支付待遇、范围、标准另行制定。
三、各独立统筹区承担的生育保险管理职应统一划转到医疗保险。各区县应做好生育保险扩面工作,做到应保尽保。
管理部门建立生育保险协议管理制度,选择适合生育保险要求的医疗机构签订生育保险医疗服务协议;积极探索生育医疗费用的结算办法,逐步实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协议管理医疗机构直接结算,加强生育保险基金支出的监督管理工作。
四、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溧水县、高淳县可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办法。
五、本通知自2006年6月1日起执行。
二ОО六年六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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