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意见

颁布单位:江苏省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文号:宁劳社医〔2008〕16号
颁布日期:2008-12-2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意见

宁劳社医〔2008〕16号

各区县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促进“和谐南京”社会建设,进一步提高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保障水平,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调整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政策提出如下意见:

一、实行门诊统筹

在确保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收支平衡的前提下,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实行门诊统筹。

门诊统筹设立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之间的费用,由统筹基金和个人共同分担。(具体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二、降低参保人员住院起付标准

下调参保人员首次住院起付标准,即三级、二级、一级医疗机构由1000元、650元、400元分别下调为900元、500元、300元。

三、提高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老工人医疗保险待遇

门诊慢性病待遇:起付标准由300元下调为200元;社区医疗机构基金支付比例由95%调整为98%;非社区医疗机构基金支付比例由85%调整为90%;最高补助限额,Ⅰ类病种由3500元调整为4000元;Ⅱ类病种由5500元调整为6000元;Ⅲ类病种补助限额不变。

住院待遇:个人分担比例由在职职工的50%调整为10%。

四、以上意见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二ОО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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