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意见

颁布单位:江苏省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文号:宁劳社医〔2008〕17号
颁布日期:2008-12-2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关于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意见

宁劳社医〔2008〕17号

各区县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五有”目标要求,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进一步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切实降低个人负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调整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提出如下意见:

一、对劳动年龄段“其他居民”参保实施财政补助

(一)年满16周岁以上,男60周岁、女55周岁以下且无固定职业、无稳定收入、无社会保险的人员(以下简称“其他居民”),参加居民医保享受财政补助,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100元。

(二)对于“其他居民”中下列人员,其参保缴费的财政补助标准仍按照《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宁政发[2007]164号)有关规定执行。

1、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持有二级及以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重度残疾、重点优抚对象;

2、户籍关系迁入本市不满10年。

(三)补助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各承担50%。

二、对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参保实施财政补助

(一)符合参保规定的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参加居民医保享受财政补助,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50元。

(二)补助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各承担50%。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区财政承担部分按其学籍所在地划分。

三、降低参保老年居民和其他居民住院起付标准

下调参保老年居民和其他居民首次住院起付标准,即三级、二级、一级医疗机构由1000元、650元、400元分别下调为900元、500元、300元。

四、降低住院费用个人自付比例

参保学生儿童在三级、二级、一级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费用个人支付比例由40%、35%、30%调整为20%、15%、10%。

参保老年居民和其他居民在三级、二级、一级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费用个人支付比例由45%、40%、35%调整为40%、35%、30%。

五、降低门诊大病个人自付比例

参保人员在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大病医疗费用,个人支付比例由40%调整为35%。

六、提高门诊待遇

取消参保学生儿童门诊起付标准,0—300元之间的费用,基金支付40%,300元以上的费用由个人自理;老年居民和其他居民起付标准不变,300—800元之间的费用,基金支付40%,800元以上的费用由个人自理。

七、取消长期驻外、转外就医个人先自付10%的规定

参保居民转外地住院发生的符合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按相关规定作零星报销处理,个人不再先自付10%。

八、以上意见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二ОО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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