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

颁布单位:江苏省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文号:宁劳社征[2002]6号
颁布日期:2002-07-0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关于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

南京市审计局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和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市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的通知》(宁政发[2002]172号)文件精神,确保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顺利开展,现就扩面征缴工作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社会保险扩面的范围和对象

1、基本养老保险: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城镇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从业人员;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聘用人员和城镇自由职业者。

2、失业保险: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城镇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有工勤人员的国家机关及其工勤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

3、工伤、生育保险: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城镇企业及其从业人员。

4、医疗保险的扩面范围和对象按市政府有关部署进行。

二、关于社会保险扩面工作的责任分工

1、社会保险扩面工作实行市、区联动,以区为主的运作模式。各区有关部门在区政府统一组织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个人的扩面工作;市劳动保障、财政、地税、审计等部门按照市政府确定的社会保险扩面征缴有关责任分工,各司其责,加强配合,共同做好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

2、用人单位注册地址和实际经营地址不一致的,由实际经营地所在区负责扩面。

3、各县负责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社会保险扩面、稽查工作。

三、关于社会保险费征缴的财务、业务处理

1、2002年6月30日前已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其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缴费申报等业务在原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经办机构办理。

2、从2002年7月1日起,在各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新参保单位,其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缴费申报等业务由各区办理;其社会保险费纳入市地税部门统一征收。

3、各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新增的参保人员(包括自由职业者)及其增收的社会保险费,均作为对各区扩面征缴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的考核依据。

四、关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1、用人单位支付给所有从业人员的工资总额都应纳入单位缴费基数。

2、参保职工个人收入超过社会平均工资300%的部分,凭地税部门出具的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缴款凭证,以及“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可从单位缴费基数中扣除。

3、各用人单位申报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在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前,须经职工本人签名确认并在本单位进行公示。

4、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对用人单位申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等情况,通过新闻媒体进行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五、关于补缴社会保险费的处理

1、用人单位因故少报、漏报、瞒报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而少缴、漏缴社会保险费的,于2002年7月1日至11月20日期间,主动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补缴社会保险费和利息的,可视其具体情况,免收补缴滞纳金。补缴最早起始时间从1996年建立个人帐户起,用人单位补缴的社会保险费仅限于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

2、补缴的社会保险费按相应结算年度的费率计算;

3、应补缴的社会保险费,如已结算的,一次性补缴,未结算的,按调增后的缴费基数缴费;

4、凡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如实申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审计部门查出少缴、漏缴的社会保险费,除按规定补缴社会保险费和利息外,还应补缴滞纳金。

六、关于社会保险费预征

1、各类用人单位都应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按规定办理《劳动和社会保障证》和《社会保险登记证》,及时申报参保人数和缴费基数。对不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从2002年7月1日起实行社会保险费预征。

2、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从业人数、本市上年社会平均工资和社会保险缴费比例确定预征金额;地税部门依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预征数据,对用人单位实施预征。

3、用人单位被预征的社会保险费超过其应缴纳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多收部分退还或冲减用人单位以后应缴社会保险费。

4、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对用人单位实施社会保险费预征的同时,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办理劳动和社会保险登记和参保手续。对在限期内仍不办理上述手续的用人单位,应依法予以处理,对其中情节严重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受理。

七、关于工作经费和考核奖励各区、县社会保险扩面征缴的工作经费,由各区县妥善解决。各区社会保险扩面征缴的考核奖励,按市政府宁政发[2002]172号文件执行。

二○○二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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