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失业保险市级统筹扩面征缴工作的意见

颁布单位:江苏省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文号:宁劳社征[2006]9号
颁布日期:2006-05-1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关于做好失业保险市级统筹扩面征缴工作的意见

各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地税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实行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的通知》(宁政发[2006]77号)精神,现就做好失业保险市级统筹扩面征缴工作提出具体意见如下:

一、参保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有工勤人员的国家机关及其工勤人员、有城镇职工的乡镇企业及其城镇职工、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以下统称缴费单位、缴费个人),应当按规定参加我市失业保险。经户籍所在街道(镇)劳动保障所认定从事灵活就业的人员或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通过从事灵活就业方式实现重新就业的(以下简称灵活就业人员),可由本人凭灵活就业认定证明到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参加失业保险。

二、缴费基数

(一)缴费单位以本单位应参保职工的工资总额申报缴费基数。缴费个人以本人工资收入为缴费基数,工资收入超过我市公布的社会保险费当期缴费基数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基数;工资收入低于公布基数60%的,按照公布基数的60%确定缴费基数。灵活就业人员以市劳动保障部门公布的社会保险费当期缴费基数作为缴费基数。

(二)根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1990]1号),工资总额指用人单位支付给职工本人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三)缴费单位应当按规定按时足额申报单位的年度工资总额和职工个人的月平均工资收入。对不按时申报缴费基数的缴费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根据《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号)规定,暂按其上月缴费基数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确定当月缴费基数,并进行重点稽核。对瞒报、少报缴费基数的缴费单位,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按《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等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三、缴费比例缴费单位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比例为2%,缴费个人不分户籍性质均为1%。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比例为3%。

四、实名记载

(一)缴费单位应当按规定及时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依法建立劳动关系,并自劳动关系成立之日起为职工参加失业保险,按月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缴费个人应缴的失业保险费,由缴费单位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社会保障号码(身份证号码),为每一位参加失业保险的缴费个人和灵活就业人员建立参保档案,准确记录其缴费情况,作为缴费个人和灵活就业人员失业后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依据。

五、基金征收

(一)缴费单位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由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核定。用人单位应于每月3日至29日(2月为28日)办理次月失业保险费的征缴结算手续。

(二)各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于每月3日前向县(区)地税部门提供当月各缴费单位应缴失业保险费的具体数据,作为地税部门征收失业保险费的依据。

(三)地税部门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数据,及时做好当月失业保险费及历年欠费的征收工作。

(四)地税部门于每月26日前,将本月各缴费单位失业保险费实缴、清欠等数据反馈给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时将汇总数据抄送县(区)财政部门,以便财政部门做好核账工作。

(五)各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根据地税部门反馈的征收数据,按月做好缴费单位、缴费个人和灵活就业人员失业保险缴费情况的记载工作。

(六)各县(区)地税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的失业保险基金,应于当月28日前全额缴入县(区)财政专户,同时向县(区)财政部门和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送失业保险基金收入情况表。各县(区)财政部门应于次月5日前将上月失业保险基金收入全额缴入市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年终,各县(区)财政部门应于12月31日前将全年失业保险基金收入全额缴入市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七)各区县(区)财政部门应按规定做好失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的管理工作。

二OO六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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