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就诊、转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江苏省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文号:宁劳医[2000]5号
颁布日期:2000-11-2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关于印发《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就诊、转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各有关单位、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规范参保职工就诊、转诊管理,保障职工的基本医疗,根据《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特制定《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就诊、转诊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ООО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就诊、转诊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参保人员可在其选定的3家不同级别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或住院。获得定点资格的中医和专科医疗机构,可作为全体参保人员的定点医院。

第二条参保人员须持《医疗保险卡》到定点医院就诊,定点医院应予以核对。

第三条定点医院要严格按照因病施治、合理用药的原则,一次处方量按照急性病三天量、慢性病七天量,最长不超过2周,中草药7剂配药。

第四条参保人员门(急)诊费用,凭《医疗保险卡》到医保记帐窗口按规定结帐。

第五条参保人员住院,需凭入院通知单、《医疗保险卡》到住院处办理住院手续。

第六条转诊、转院在三首(即“首院、首科、首诊”)制的基础上,按照依次、逐级的原则进行转诊、转院。

第七条参保人员住院期间转往本市其他定点医院,须由医院经治医师提供病历摘要并提出转院理由,经副主任医师以上人员(或科主任)同意,医务处(科)审核后,报医疗保险管理结算中心(以下简称医保中心)登记备案。

第八条参保人员转往外地统筹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定点医院,须经本人定点的三级医院主任医师会诊,并出具转诊证明和病历摘要,医务处(科)审核后,报医保中心登记备案。

第九条异地安置的退休(职)人员或驻外地工作学习六个月以上的参保职工,必须在其申报的当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第十条参保人员急症抢救不受定点医院限制,对需住院治疗的,可在病情稳定后3日内转入本人申请的定点医疗机构。

第十一条本办法适用于医保中心、定点医疗机构、参保单位、参保人员。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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