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印发《关于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意见》的通知
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印发《关于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江苏省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 文号:宁劳医字200011号 ---|--- 颁布日期:2000-11-27 |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印发《关于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意见》的通知 市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
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印发《关于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江苏省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 文号:宁劳医字[2000]1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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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0-11-2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印发《关于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意见》的通知
市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及《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特制定《关于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ООО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关于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意见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及《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对南京市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提出如下意见:
一、企业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可以按《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建立补充医疗保险。
二、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从职工福利费中列支。福利费不足列支的部分,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后列入成本。
三、补充医疗保险费的使用范围:
1.用于缴纳参保人员大病医疗救助费;
2.用于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的医疗费用中个人自付部分的补助;
3.用于个人帐户的补充;
4.用于其它医疗保险和补助。
四、补充医疗保险不实行社会统筹。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的企业应根据本意见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五、企业应按国家财务管理制度规定对补充医疗保险费进行单独管理、核算。使用情况至少每年向职代会公布一次,接受群众监督,确保补充医疗保险资金的合理使用。
六、未纳入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范围的事业单位,可参照本意见执行。
七、本意见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八、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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