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医疗保险政策执行中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

颁布单位:江苏省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文号:宁劳医字[2001]6号
颁布日期:2001-04-2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关于医疗保险政策执行中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

各有关单位:

现对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执行中的几个具体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参保人员急救抢救后转入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或急救抢救无效死亡发生的抢救费用,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按照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比照住院费用处理(本条所称“抢救”按《江苏省急危重症诊断标准》执行)。

二、对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费用,在上级部门未作出明确规定之前,原则上暂参照我市公费医疗的有关规定处理。

三、根据市劳动局、医药管理局宁劳医字[2000]10号文件的规定,定点零售药店在为参保人员提供处方外配服务的同时,也可提供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在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范围内的非处方药品的服务。

四、根据苏劳医[1999]19号文件的规定,职工计划生育手术引起的并发症,经有关部门鉴定,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规定支付。

五、因特殊适应症、急救、抢救而使用血液、蛋白制品发生的费用,由参保人员先自付50%,剩余费用由医保结算中心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

六、在市内转院的,原则上医保中心对转出医院扣减50%单元,对转入医院按单元结算。转往外地医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医保中心原则上按2个单元标准与转出医院结算。

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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