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实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江苏省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文号:宁政发[1994]184号
颁布日期:1994-08-3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关于印发《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实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部属在宁单位:

现将《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实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对机关事业单位实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是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一项重要的改革措施。本着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1994年先在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及国家机关和其他事业单位的部分职工中实行,以后再逐步推开。希望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积极支持和配合做好这一工作,以保证改革的顺利实施。一九九四年八月三十日

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实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意见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进一步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逐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实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范围和对象

(一)凡本市市、区机关、事业单位(含集体事业单位)和在宁的部属事业单位(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及驻宁部队所属事业单位的全体工作人员均实行养老保险。

(二)全体工作人员包括国家干部、聘用制干部、固定工人、劳动合同制工人和计划内临时工。

二、养老保险基金的来源和筹集养老保险基金由国家、集体、个人共同承担,按照“以支定收、略有节余、留有部分积累”的原则统一筹集。

(一)养老保险基金的来源按下列渠道列支:国家机关及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在行政事业费中列支;差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含集体事业单位)按照差额比例,分别由财政和自有资金解决;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含集体事业单位)在创收收入中列支,税前提取。

(二)养老保险基金统筹按下列标准执行:单位依据全部在职工作人员工资总额和离退休费用两项之和的23%缴纳;聘用制干部和劳动合同制工人由单位按其工资总额的23%缴纳;在职职工个人按照本人工资总额的1%缴纳。

(三)统筹标准若需调整,必须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执行。

三、养老保险基金的缴纳与拨付养老保险基金统筹采取全额结算、差额拨付的方式实施结算。对逾期不交或少交养老保险基金的,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养老保险基金。

四、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处(以下简称市机关事业社保处)是南京市人事局所属全民事业单位,负责本市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拨付、管理工作。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转入市机关事业社保处在银行开设的养老保险基金专户,实行专项储存、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动用。对存入银行专户的养老保险基金,按照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利率计息,所得利息并入养老保险基金。养老保险基金积累基金的一部分用于购买国家债券等,结余部分实行财政专户存储,确保其保值增值。单位建制变动或者工作人员转移单位时,应及时向市机关事业社保处申报办理有关手续。市机关事业社保处按照规定从统筹的养老保险基金中提出3%的管理服务费,主要用于必要的行政和业务开支,不计征税费。

五、其他机关事业单位合同制工人,原向劳动部门缴纳的养老保险金(含利息),扣除管理费后,划转市机关事业社保处管理。养老保险基金实行统筹后,离退休人员的政治、生活、医疗、福利待遇不变,仍由原单位管理。

本意见的实施细则,由南京市人事局据此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各县人民政府可参照本意见制定本县国家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统筹办法。

本意见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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