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市区在籍学生少年儿童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江苏省泰州市人民政府文号:泰政办发〔2007〕169号
颁布日期:2007-08-2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关于印发市区在籍学生少年儿童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实施方案的通知

泰政办发〔2007〕169号

海陵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单位:

《市区在籍学生少年儿童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八月二十三日

市区在籍学生少年儿童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实施方案

为尽快推进市区在籍学生少年儿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保证在籍学生少年儿童及时享受基本医疗保险,根据《泰州市市区在籍学生少年儿童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泰政办发[2007]141号)精神,研究制定市区(含市本级、海陵区)在籍学生少年儿童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实施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

在籍学生少年儿童基本医疗保险是一项民心工程,体现了政府对广大学生少年儿童的关怀,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密切配合,努力把好事办好,确保今年年底覆盖面达到85%以上。

二、实施步骤

共分为五个阶段实施:

第一阶段,宣传发动。通过各种渠道进行深入广泛的宣传,印发宣传资料,举办培训班,进行政策业务的宣讲。

一是政府召开相关部门协调推进会,确定实施方案。

二是举办各学校分管领导和相关人员、街道社区、医院等人员政策业务培训班。

三是利用新闻媒体举办两期直播节目。

四是学校、街道社区、医院为所属对象发放人手一册的政策宣传资料。

五是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设置对外咨询电话,及时宣传解答各种政策业务问题。

第二阶段,参保、征缴、补助。每年9月缴纳当年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参保费用,年缴纳标准为每人90元,其中30元向个人征收,提供财政部监制的定额专用票据,可作学生少儿父母到所在单位报销的凭证,财政补助的60元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实际参保人数向市、区财政申请。少儿与居民征收的医保费用建立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市区统筹调剂使用。针对在籍学生少年儿童目前状况,暂分为两类人员,分开操作:

第一类为泰州市区大、中、小学校和托幼机构在籍学生,以学校或托幼机构为单位整体参保,登记参保信息,并委托学校或托幼机构代收每人30元的参保基金。

第二类为本市市区户籍的三个月以上婴儿和18周岁以下不在校的少年儿童,由所属街道社区劳动保障事务所负责办理参保手续,并代征30元参保基金。

第三阶段,参保档案整理。各学校、街道、医院将参保信息报所属市或区劳动保障部门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经办机构负责对参保信息整理、录入,建立参保档案。

第四阶段,卡证发放。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为参保人员制定医疗保险参保卡和医保病历证,学校、街道负责发放到参保个人。

第五阶段,待遇支付管理。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参保待遇的审核发放,特殊病待遇的手续办理、就医管理、定点医院的费用结算等项工作。

具体时间安排:第一阶段8月底前,第二阶段9月20日前,第三阶段9月底前,第四阶段10月25日前,第五阶段10月26日开始。

三、实施办法

1.市区联动。市本级与海陵区同步实施本办法,统一从8月份开始启动,并共同做好政策的宣传和学校、街道社区、医院相关人员的业务培训等启动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2.分开操作。市本级负责市属学校及高等院校学生的参保工作,海陵区负责区属学校及区属户籍的三个月以上婴儿和18周岁以下不在校的少年儿童的参保管理工作。

3.各司其职。劳动保障部门具体负责政策的宣传、培训、参保档案建立、卡证制定、待遇支付管理等项工作,并在积极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迅速拟定具体实施细则,明确参保、就医、待遇支付、门诊补助等操作流程;教育部门牵头组织各学校相关人员参加培训,并督促学校集中参保征收、发放宣传资料和医保卡证;财政部门负责参保补助资金的落实、征收财政定额票据的印制和参保基金的运行过程的监督;卫生部门负责对学生儿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院的管理监督;监察、物价部门负责征收过程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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