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农业保险工作的意见
关于开展农业保险工作的意见
| 颁布单位:江苏省泰州市人民政府 | 文号:泰政发〔2007〕18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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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7-08-2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关于开展农业保险工作的意见
泰政发〔2007〕181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推进保险业改革发展的意见》(苏政发[2006]126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农业保险试点的通知》(苏政传发[2007]84号)及《江苏省农业保险试点财政保费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苏财外金[2007]39号)精神,探索建立农业风险保障和灾害损失补偿制度,市政府决定从2007年起在全市开展农业保险工作,现制定如下工作意见。
一、充分认识开展农业保险工作的重要意义
农业保险是为农业生产遭受灾害损失提供基本保障的一种风险转移和补偿安排。发展农业保险是国家继取消农业税、实施粮食直补后又一项新的惠农政策,能够有效减轻政府灾后处理的财政和事务负担,是提高农业抵御灾害能力的重要手段和措施。近年来,全市各地积极推进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大力发展现代高效农业,农业经济保持良好的发展势头。但是,农业风险防范体系不健全、农业生产抵御自然灾害能力不强的问题仍然比较突出。随着农业产业化、专业化的快速发展,必须大力推进农业保险工作,充分利用农业保险的补偿和保障功能,建立健全农业风险保障和灾害损失补偿制度,完善农业支持保护体系,发挥农业保险在防灾、减灾、救灾和恢复生产中的作用,保障农业可持续发展和农民收入稳定增长,为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有力支撑。
二、开展农业保险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开展农业保险工作的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逐步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与财政补助相结合的风险防范和灾害救助机制为目标,积极探索农业保险可持续发展的有效途径,切实增强农业防灾抗灾能力,提高农民灾后恢复生产能力,努力减轻农业灾害损失,促进农业稳定增产、农民持续增收。
开展农业保险工作的基本原则:
政府扶持。各级政府要发挥主导作用,认真做好组织、协调和落实工作,积极推进农业保险工作。各级财政要设立农业保险基金和大灾风险基金,对农业保险给予保费补贴和大灾风险补偿。
规范运作。全市政策性农业保险采用联办共保模式,由各市(区)政府与市人保公司实行联办共保,并签订协议。保险业务由市人保公司按专业化管理和运作。农业保险险种条款、费率设定、保险责任、定损理赔、风险分担机制的实施方案由市人保公司提出,报市政府审定后实施。
投保自愿。凡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等均可根据保险条款自愿参保。各地政府及相关部门要采取激励政策,积极引导农户参保。
积极稳妥。各市(区)要充分考虑农业灾害、农民意愿、政府财力和灾后理赔等实际情况,按照可持续发展的要求,积极稳妥地推进农业保险,高度重视和防范大灾风险,确保农业保险工作取得实效。
三、开展农业保险工作的具体要求
(一)主要险种。2007年全市农业保险主要品种为水稻、小麦等,参保推进面要达到100%,各市(区)在8月底前完成水稻保险任务,在12月底前完成小麦保险任务。对有繁殖能力的母猪应全部建立重大病害、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商业保险制度,能繁母猪保险面和保险率确保达100%,各市(区)在8月底前完成能繁母猪保险任务。为促进农业结构调整,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对具有一定规模的经济作物、养殖项目和高效特色农业项目开展保险试点。同时,各地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农机具和其他涉农业务开展保险试点。
(二)保险费率。水稻、小麦等保费率为5%,每亩保费10元,保险金额为每亩200元;能繁母猪保费率为6%,每头保费60元,保险金额为每头1000元。
(三)保险责任。保险责任包括发生较为频繁和易造成较大损失的灾害风险,如水灾、风灾、雹灾、旱灾、冻灾、雨灾等自然灾害以及流行性、暴发性病虫害和动植物疫情等。
(四)参保对象。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和农产品加工的农户、种养大户、农业企业、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规模农场、农业园区等,均可根据农业保险险种自愿选择投保。鼓励市(区)在做好宣传发动的基础上,组织以村为单位统一投保,鼓励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农业园区等发挥带头作用,组织和带动农民集中投保。
(五)保费补贴。对水稻、小麦等主要参保品种,各级财政保费补贴原则上不低于80%。其中:中央和省财政补贴、奖励50%(含达到全省平均水平的奖励20%),市财政补贴3%,市(区)财政补贴不低于27%,农户负担不高于20%。对能繁母猪保险,原则上财政补贴80%,其中:省财政补贴30%,市财政补贴10%,市(区)财政补贴40%,饲养户负担20%。对开展的经济作物、养殖项目和高效特色农业项目的保险试点,省财政补贴30%,市(区)财政补贴20%,其余50%由农户负担。为鼓励各地加快开展农业保险工作,市政府按各市(区)当年水稻、小麦等主要品种保险保费总额的2%安排工作考核奖励资金。
(六)政府大灾风险基金。各市(区)财政原则上按照本地当年保费实际发生额的5-10%的比例安排,建立政府大灾风险基金,并实行财政专户管理、滚动积累、定向使用。市财政2007年安排100万元,建立市级大灾风险基金。
(七)农业保险资金管理。市及各市(区)财政部门统一建立农业保险资金特设专户,单独建帐,封闭运行,滚存使用。资金的支付次序是:①按保费总额的15%支付保险公司管理费用,用于保险公司经营成本、基层工作经费补贴等;②按保险条款约定的联保比例将保险费收入转入保险公司基金专户;③根据受灾情况按保险条款约定予以赔付。农业保险基金必须按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规定使用,并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和同级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
(八)大灾风险补偿共担。建立健全合理的风险责任共担和补偿机制。发生农业灾害赔付,原则上各项资金偿付次序依次为:当年保费收入、农业保险专项账户历年积累、政府大灾风险基金,仍然不足部分由各市(区)政府与保险公司按7:3比例(市(区)政府承担70%,保险公司承担30%)承担。发生大灾时,市政府将通过大灾风险基金等途径酌情给予调剂和适当补助。
四、切实加强农业保险工作的组织领导
农业保险直接关系到广大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把这项工作摆上重要位置,坚持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真正做到领导到位、认识到位、工作到位、政策到位、资金到位、措施到位。为推动全市农业保险工作的顺利开展,市政府成立市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委农工办,负责全市农业保险的政策指导、协调服务和监督检查等工作。各市(区)也要建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和工作班子,落实必要的工作经费,确保正常开展工作。农经、农业部门要充分发挥资源优势、技术优势和人才优势,积极参与农业保险承保险种、面积的核实和核灾定损等工作,指导和帮助农民防范、抵御灾害风险。财政部门要及时将农业保险财政补贴资金和大灾风险基金落实到位,并加强对农业保险财政补贴资金和专项帐户的监督管理。审计部门要定期开展农业保险资金的专项审计,确保农业保险资金专款专用,发挥应有作用。保险部门要把办好农业保险作为服务“三农”和履行社会责任的一项重要任务,具体承担农业保险条款设计、保费收缴和定损理赔等职责。金融、税务、气象等部门要密切配合,积极支持和促进农业保险工作。各地、各部门要正确开展农业保险宣传推广活动,把政策交给群众,使广大农民对农业保险险种、保费金额、保障程度和保险责任等明确知晓,正确引导广大农民积极参保,进一步促进全市农业保险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七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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