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我市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我市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江苏省泰州市人民政府 | 文号:泰政发〔2007〕18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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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7-08-2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关于做好我市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的通知
泰政发〔2007〕185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的通知》(国发〔2007〕9号)要求,按照《省政府关于做好我省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的通知》(苏政发[2007]77号)工作部署,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查的目的和意义
文物是不可再生的珍贵资源。文物普查是国情国力调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确保历史文化遗产安全的重要措施,是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基础工作。开展文物普查,全面掌握不可移动文物的数量、分布、特征、保存现状、环境状况等基本情况,为准确判断文物保护形势、科学制定文物保护政策和规划提供依据,对提高文化遗产保护管理整体水平,繁荣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以对国家和历史负责的态度,增强做好我市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的责任感,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确保普查工作顺利开展。
二、普查的范围和内容
我市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的范围是泰州市域境内地上、地下、水下的不可移动文物。普查的内容以调查、登录新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为重点,尤其要加强对我市乡土建筑、工业遗产、里下河地区文物等不可移动文物的认定登录工作;同时对已登记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复查,全面掌握不可移动文物本体及环境的基本情况,尤其是量化指标、保存状况和环境现状及其变化情况。各市(区)人民政府要根据普查结果,编制普查档案和普查报告,及时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不可移动文物名录,并根据实际情况将其中重要的不可移动文物确定为相应级别的文物保护单位。
三、普查的时间安排
我市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从2007年4月开始,到2011年12月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普查标准时点为2007年9月30日。2007年4月至2007年9月为第一阶段,主要任务是收集整理已发现的各类不可移动文物相关资料,开展培训、试点工作;2007年10月至2009年12月为第二阶段,主要任务是以县、市(区)域为基本单元,实地开展文物调查;2010年1月至2011年12月为第三阶段,主要任务是进行调查资料的整理、汇总、数据库建设和公布普查成果。
四、普查的组织和实施
为切实做好我市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市政府决定成立我市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协调解决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文化局,负责普查工作的日常组织和具体协调。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各地要设立相应的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本地区文物普查的组织实施。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选调精干人员充实普查机构,分级分批组织普查人员参加业务培训,做到所有普查人员持证上岗。各地财政要将普查所需经费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确保及时拨付到位;同时加强经费管理,提高使用效益。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各类媒体,加强对普查工作的宣传,引导公众参与,在全社会营造关心和支持文化遗产保护事业的良好氛围。
五、普查资料的填报和管理
凡在我市境内使用和管理不可移动文物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和本次普查的具体要求,配合普查机构按时如实填报普查信息。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各地普查机构要积极运用现代科技手段,通过实地调查准确填报普查信息,确保普查质量。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妥善保存普查数据和资料,对普查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必须履行保密义务。要通过普查,加强文物保护工作的研究,形成制度性、政策性成果,提高文物保护管理整体水平。
附件:市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二○○七年八月二十四日
附件:
市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长:刘励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吴健市政府副秘书长、研究室主任
何建平市文化局局长
成员:朱建华市发改委副主任
张文荣市民政局副局长
朱建和市财政局副局长
潘金华市国土局副局长
葛新民市建设局副局长
葛立网市交通局党委副书记
钱卫清市水利局总工程师
周桂森市文化局纪委书记
钱跃明市统计局副局长
张卫平市民宗局副局长
颜忠林市规划局副局长
夏建洲市园林管理局副局长
毛卫平泰州军分区后勤部部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周桂森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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