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北京市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报销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北京市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报销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
| 颁布单位: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7-07-3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关于北京市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报销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劳社医发〔2007〕127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建立北京市城镇无医疗保障老年人和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京政发〔2007〕11号)和《关于实施本市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制度的具体办法》(京劳社医发〔2007〕95号)的要求,现就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报销范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参加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门诊恶性肿瘤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肾透析、肾移植后服抗排异药和门诊治疗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政策报销。
二、门诊恶性肿瘤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肾透析、肾移植后服抗排异药的医疗费用报销范围,执行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报销范围的规定。
三、门诊治疗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的医疗费用报销范围,限定为因病情需要进行检查、治疗及使用相关药品的费用。其中:西药的报销范围见附件,中药限中药饮片,其它是指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和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补充报销范围的费用。
四、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规定和临床诊疗规范,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不得将与治疗门诊特殊疾病无关的医疗费用按门诊特殊疾病进行结算。凡违反上述规定发生的医疗费用,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五、参保人员门诊特殊疾病的申报审批及指定医疗机构的认定,执行基本医疗保险的管理规定。
六、本通知自2007年9月1日起实施。
附件1:门诊治疗血友病西药报销范围
附件2:门诊治疗再生障碍性贫血西药报销范围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〇七年七月三十日
附件1:
门诊治疗血友病西药报销范围
序号目录内药品类别编号药品类别名称
1西药1.1抗生素类
2西药1.2合成抗菌药
3西药3.1解热镇痛及非甾体抗炎药
4西药4镇痛药
5西药8.2肾上腺皮质激素类
6西药15.1抗酸药及抗溃疡病药
7西药15.3胃肠解痉及胃动力药
8西药18.1止血药
9西药18.3血浆及血容量扩充药
10西药18.4抗贫血药
11西药19调节水、电解质及酸碱平衡药物
附件2:
门诊治疗再生障碍性贫血西药报销范围
序号目录内药品类别编号药品类别名称
1西药1.1抗生素类
2西药1.2合成抗菌药
3西药1.3抗分枝杆菌药
4西药1.4抗真菌药
5西药1.5抗病毒药
6西药3.1解热镇痛及非甾体抗炎药
7西药4镇痛药
8西药6维生素及矿物质缺乏症用药物
9西药7营养治疗药
10西药8.2肾上腺皮质激素类
11西药8.3雄激素、抗雄激素及同化激素类
12西药8.5胰岛素及其他影响血糖的药物
13西药9调节免疫功能药
14西药11抗变态反应药物
15西药14呼吸系统药物
16西药15消化系统药物
17西药16.4钙拮抗药
18西药16.5β受体阻滞药
19西药16.7血管紧张素转换酶抑制药
20西药16.8血管紧张素Ⅱ受体拮抗药
21西药18血液系统药物
22西药19调节水、电解质及酸碱平衡药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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