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申报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外语标准的通知

颁布单位:北京市人事局文号:
颁布日期:2002-06-1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关于申报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外语标准的通知

京人发〔2002〕62号

各区、县人事局,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高等院校人事(干部)处,各人民团体人事(干部)部门:

根据国家人事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职称外语考试的实际情况,现就2002年度申报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外语标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成绩达到国家人事部规定合格标准的人员,在有效期内,可持外语合格证书申报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

二、对于1977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市属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含中央在京单位委托评审人员),其2002年度全国职称外语考试成绩达到45分(不含古汉语、医古文),可凭北京市人事考试中心签发的成绩通知单参加本年度的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

三、参加古汉语、医古文考试的人员,在有效期内,可持北京市人事考试中心签发的职称外语(古代汉语、医古文)考试合格证书申报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

二○○二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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