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关于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丢失费用收据报销问题的通知

颁布单位: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文号:
颁布日期:2007-07-2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关于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丢失费用收据报销问题的通知

京医保发[2007]66号

各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各定点医疗机构,各参保单位,各街道(镇)社会保障事务所:

根据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参保人员丢失医疗保险费用收据问题的复函》(京财社函[2006]274号)和《关于参保人员丢失医疗保险费用收据有关问题的复函》(京财社函[2007]149号)意见,经研究决定,对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丢失医疗费用票据报销问题通知如下:

一、参保人员应妥善保存医疗费用票据,按照规定时间及时申请报销。

二、如果参保人员医疗保险费用票据丢失,应马上到相关定点医疗机构办理票据丢失的相关证明。

三、定点医疗机构有收费票据底联的,应为参保人员提供原始收费票据存根联的复印件,同时加盖财务专用章;无收费票据底联的,应为参保人员提供《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丢失医疗费用票据核对证明》(见附件一),同时加盖财务专用章,证明材料一式两联,底联定点医疗机构留存3年,以备查验。

四、参保人员办理证明材料后,于医疗费用发生年度的次年4月1日至4月30日持以下资料进行统一申报。

(一)《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丢失医疗费用票据补支申请》(见附件二)。

(二)定点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费用证明材料。

(三)符合医疗保险报销规定的处方底方以及检查、治疗等费用明细清单。

各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对于参保人员申报的医疗费用要建立台帐,认真进行核查,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审核,纸介材料单独存放。

享受公费医疗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附件:一、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丢失医疗费用票据核对证明

二、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丢失医疗费用票据补支申请

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

二〇〇七年七月二十七日

附件一:

证明编号:年月日号

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

丢失医疗费用票据核对证明

定点医疗机构名称:

定点医疗机构编码:

患者,身份证号:,于年月日因疾病,在我院就医,共发生医疗费用元,特此证明。

北京市门诊收费专用收据核对单

项目金额项目金额项目金额项目金额

西药中成药中草药化验

放射B超CT核磁

检查费治疗费材料费手术费

输氧费输血费正畸费镶牙费

司法鉴定其它

人民币(大写):¥:

门诊费用明细:

备注:此证明一式两联,参保人员,定点医疗机构各存一份

医院财务签章医院医疗保险办公室签章

年月日年月日

附件二:

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

丢失医疗费用票据补支申请

姓名:,身份证号:,

因原因,将等定点医疗机构年月至年月的医疗费用票据丢失,共计票据张,合计:元。申请进行报销。

本人保证上述内容的真实性,如有虚假愿意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本人签字:联系电话:

申报单位签章:联系电话: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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