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参保人员门诊就医使用《北京市医疗保险手册》有关问题的通知

颁布单位: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文号:
颁布日期:2007-06-2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关于参保人员门诊就医使用《北京市医疗保险手册》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医保发[2007]49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险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各定点医疗机构:

根据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强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门(急)诊医疗费用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劳社医保发[2007]51号)精神,自2007年7月1日起,参保人员到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必须出示《北京市医疗保险手册》(以下简称《手册》)。

为进一步做好门诊信息上传的工作,方便参保人员就医,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参保人员到定点医疗机构门(急)诊就医时,必须持贴有条形码的《手册》,并按要求出示。参保人员未能出示《手册》,当次就医不能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参保人员因行动不便等原因,不能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应由其选择的定点社区医疗机构提供出诊服务,或根据病情为其建立家庭病床,满足其日常医疗需求。

二、参保人员因住院医疗费用结算或手工报销等原因,《手册》留存在定点医疗机构或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医保经办机构”)的,定点医疗机构或医保经办机构应为参保人员提供《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临时就诊证明》(以下简称《临时就诊证明》)作为临时就医凭证(样式见附件)。

《临时就诊证明》包含有效期(原则上定点医疗机构不超过3个工作日,区、县医保经办机构不超过10个工作日)、参保人员基本情况、身份证号等信息,并加盖定点医疗机构或医保经办机构公章。《临时就诊证明》中的信息应该与《手册》中的参保人员基本信息完全一致。《临时就诊证明》一式两份,定点医疗机构或医保经办机构与参保人员各持一份。定点医疗机构或医保经办机构需将底联保存一年备查。

参保人员必须持《临时就诊证明》和《居民身份证》作为就医凭证方可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各定点医疗机构应认真核对《临时就诊证明》与身份证信息的一致性及其有效期限。

本通知自2007年7月1日起执行。

附件:《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临时就诊证明》

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

二〇〇七年六月二十七日

附件:

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

临时就诊证明

有效期自:年月日

至:年月日编号:

参保人员因进行医疗费用申报,《北京市医疗保险手册》在本区(县)医保经办机构或定点医疗机构留存,特此证明。

参保人员持此证明与《居民身份证》同时使用时,与《北京市医疗保险手册》具有同等效力。

此证明限门(急)诊就医使用,住院使用无效。

姓名医保手册号

性别单位社保号

年龄单位名称

身份身份证号

定点医疗机构一

定点医疗机构二

定点医疗机构三

定点医疗机构四

定点医疗机构五

特殊病定点机构

特殊病

备注:此表由医保经办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自行印制。

签发单位盖章

年月日

延伸阅读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公众聚集场所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银市在校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曲江新区管理机制及有关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