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辆及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辆及第三责任保险的通知

颁布单位:黑龙江省黑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00-09-1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黑市政办字[2000]42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辆及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辆及第三责任保险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中、省、市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强化全市机动车辆及第三者责任保险,做好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确保"平安大道"和"畅通工程"的实施,依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现就进一步加强机动车辆及第三责任保险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或联户拥有的各种机动车辆,要向当地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或其代理机构投保机动车辆及第三者责任保险。

二、为避免因肇事后无力承担经济责任而造成不必要的国际纠纷和不良影响,凡是出入国境的车辆,要根据交通部[91]交运字425号文件第十七条关于"客货运输车辆承运者应提前办理该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规定,办理第三者责任保险,否则不允许出境。

三、各级公安、交通、工商、农机等部门要结合车辆年检、转籍和其他有关执法工作,宣传机动车辆及第三责任人保险的必要性和重要性,配合保险公司做好保险工作。

四、各级保险公司要认真贯彻落实有关法律法规,及时处理现场,及时理赔,将保户的损失降到最低点。要与公安、交通、工商、农机等部门联合办公,减少工作环节,简化工作手续,提高办事效率,为车主提供文明优质服务。

二000年九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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