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佳木斯市2005年度生态市建设目标及市长环保目标责任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佳木斯市2005年度生态市建设目标及市长环保目标责任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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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5-03-2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关于印发佳木斯市2005年度生态市建设目标及市长环保目标责任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佳政办发〔2005〕1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佳木斯市2005年度生态市建设目标及市长环保目标责任制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五年三月二十二日
佳木斯市2005年度生态市建设目标及市长环保目标责任制实施方案
为了推进生态市建设,加强环境保护工作,提高我市环境质量,确保2005年省政府下达的“生态市建设目标及市长环保目标责任制”中各项指标和任务的完成,特制定本方案。
一、考核指标与工作任务
(一)具体考核指标和工作任务详见《佳木斯市2005年度生态市建设目标及市长环保目标责任制任务分解表》和市政府与各单位签订的责任状。
(二)各县(市)、区政府考核指标和工作任务另行下发。
二、工作要求
(一)各县(市)、区政府及生态市建设指标承担单位按附表要求及时报出工作情况,于6月末向市生态办报告上半年工作情况,于12月中旬向市生态办进行书面工作汇报,并形成完整的工作档案备查。
(二)各县(市)、区政府及生态市建设指标书面工作报告要包括各项工作指标的落实情况,开展工作情况和指标完成情况;工作档案包括各项指标分解或工作文件、指标结果及有关的统计报表或情况说明、统计依据、原始数据等工作材料。
三、考核办法
(一)考核评比由市政府抽调专人组成检查团于年终进行,日常考核由市生态办负责。与市长签订责任状的各县(市)、区政府和各委、办、局及生态市建设成员单位,要认真抓好分管指标的落实。
(二)市生态办负责按本方案对各指标承担部门和单位的指标完成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和验收工作。
(三)半年检查一次指标完成进度情况,年终进行全面检查评比,并将我市环境质量和年终总评结果在《佳木斯日报》上公布。
(四)年末验收由市生态办按本方案对各项指标逐项评审,全面检查自检材料和现场抽查核定。
(五)生态市建设目标责任制及县(市)、区长环保目标责任制的考核按市生态办的工作和组织程序进行考核评比。
(六)各县(市)、区及生态市建设成员单位年末要按照《2005年生态市建设目标责任制及市长环保目标责任制考核指标》及《2005年生态市建设目标责任制及市长环保目标责任制考核评分标准》对生态县(市)、区及县(市)、区长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及考核指标进行自检,打出分数。
四、评分方法
(一)各县(市)、郊区(永红)生态县(市)、区及县(市)、郊区(永红)长环保目标责任制总体考核总分为300分,城区总体考核总分为100分,每项指标分数按《2005年生态市建设目标责任制及市长环保目标责任制考核评分标准》中规定的分数计算。
(二)市区其它有关单位考核总分为100分,各项指标分数按责任状中指标分配。
(三)因主观原因未完成指标任务,要扣除全部指标分。
(四)弄虚作假、虚报、错报的,取消该项得分。
五、考核办法
(一)指标的考核得分列入到各单位党政领导政绩考核中。
(二)指标的考核情况作为各单位精神文明考核的条件之一,连续两年在本次考核中定位不达标的单位,取消该单位精神文明评比资格。
(三)考核标准:各单位目标考核总分得满分,为先进单位。
各县(市)、郊区(永红)政府指标考核总分在240分以上,各城区政府及其他单位总体指标考核总分在80分以上,为达标单位。
各县(市)、郊区(永红)政府总体指标低于180分以下,各城区政府及其他单位总体指标得分低于60分以下,为不达标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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