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黑龙江省人民警察巡察条例》的决定

颁布单位: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文号:
颁布日期:2004-12-1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黑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1号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黑龙江省人民警察巡察条例〉的决定》已由黑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04年12月1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2月31日起施行。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4年12月18日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黑龙江省人民警察巡察条例》的决定

(2004年12月18日黑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黑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决定《黑龙江省人民警察巡察条例》自2004年12月31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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