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自觉接受人大法律监督和政协民主监督有关事项的通知

颁布单位:吉林省白山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03-01-1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白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自觉接受人大法律监督和政协民主监督有关事项的通知

白山政发[2003]1号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应自觉接受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人大代表对政府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是法律赋予的职权,是参政议政、监督政府工作的重要方法和途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政协提案是人民政协发挥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三项职能的具体体现。自觉接受政协的民主监督是加强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实现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重要渠道。几年来,市政府在自觉接受人大的法律监督和政协的民主监督方面形成了一套比较完整的制度,并得到了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认可。但在具体工作中,少数部门和个别领导干部认识不高,重视不够,存在着违反工作程序和工作纪律等问题。为进一步规范和明确具体工作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规范工作程序,把向市人大报告工作和向市政协通报工作纳入制度化的轨道。(一)认真做好文稿的草拟工作。在市人大常委会、政协常委会确定审议、通报议题后,市政府办公室要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对部门工作有交叉的,要确定牵头部门。各部门接到通知后,在规定的时限内,认真做好调查研究,并按照规定格式做好文稿的草拟工作,部门主要领导对文稿内容要亲自审核把关,确保文稿质量。(二)严格时限要求,规范送审程序。对草拟完的文稿,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时限要求,送交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分管主任严格把关后,及时送交分管副市长审定。对重大事项的报告,需将报告内容提交市长办公会或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文稿审定后,方能送交市人大和市政协。送达时间一般不得超过规定时限,遇有特殊情况的,要及时向市人大和市政协做出说明。市人大、政协对文稿提出修改意见或建议的,各部门要予以认真研究修改或做出详细解释。(三)严守会议纪律。市政府办公室要按照市人大和市政协的要求,确定参会人员。按照人大、政协议事规则规定,下列人员必须列席会议,一是市政府有关领导,二是市政府秘书长,三是市政府有关组成人员。列席会议人员要自始自终参加会议,会议期间遇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时,应及时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向会议报告工作时要严肃认真,并虚心听取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审议意见,做好会议纪录。应该由部门主要负责人报告的,不能随意替代,确需替代,必须征得市人大和市政协的同意。二、要注重议案办理时效和办复质量,力争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议案办复基本满意。坚持“能办的马上办,不具备条件的创造条件办,暂办不了的说明情况暂缓办”的原则,统筹安排,突出重点。有关部门接到办件后,要在三个月内形成文字材料答复代表和委员。对议案办理难度较大的,要向代表和委员解释,并最迟不得超过半年予以答复。要深入基层多做调查研究工作,找准问题的切入点,切实有效地把问题解决好,努力提高办复质量,给代表和委员一个满意的答复。对一些因政策或其它客观因素,暂时解决不了的,要与代表和委员取得联系,做好耐心细致的解释工作,在得到代表和委员理解后,再复函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对答复函一定要给予认真对待,精心整理,避免因措词不当,给办理工作带来不良影响。答复函要按规定由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核把关,实行部门主要领导签字制度,不允许出现不应有的错误,切实把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复好。三、重视市人大、政协组织的视察检查工作。人大、政协组织的工作视察检查是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实施法律监督和民主监督的重要形式,各部门必须给予高度重视,并认真做好接待、汇报工作。在视察和检查工作期间,有关负责人要认真听取意见,并具体解答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提出的有关工作方面的咨询和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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