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山市本级基本养老保险地方统筹暂行规定的通知
白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山市本级基本养老保险地方统筹暂行规定的通知
| 颁布单位:吉林省白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2-07-2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白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山市本级基本养老保险地方统筹暂行规定的通知
白山政办发[2002]34号
第一条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规范和完善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工作意见的通知》(吉政办发[2001]44号),以及全省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会议要求,在有关文件基础上,结合我市本级实际,特制定本暂行规定。第二条统筹范围及对象1.市本级集体所有制企业;2.已参加地方统筹的单位;3.尚未参加地方统筹的市本级行政区域内的单位。4.上述1、2、3单位的所有职工和离退休人员;5.市本级范围内,已经停产且无力缴费的集体企业,不再纳入养老保险社会统筹;6.以前曾参加过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但从95年7月以后,既不报表,也不缴费的企业,视为自行退出社会统筹,今后如想参加,按新参保单位办理手续。第三条统筹原则保障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公平与公正相结合;以支定收,略有结余、留有部分积累,统一提取,统一调剂。第四条统筹项目:1.离退休(退职)费;2.生活补贴;3.食品价格补贴;4.粮煤补贴;5.煤电补贴;6.冬季取暖补贴;7.教、护龄津贴;8.护理费;9.丧葬补助费;10.一次性的抚恤费和救济费;11.三项津贴(工龄、地区、高寒)第五条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筹集1.缴费基数:以本单位全部在职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月平均工资是指按国家统计局列入工资定额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项目。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收入超过本市上年度全部职工月平均工资收入300%的,以300%作为个人缴费基数;低于上年度全部职工月平均工资70%的,以70%作为个人缴费基数,本单位全部职工缴费基数之和为本单位缴费基数。2.缴费比例:自2002年8月1日开始,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费用地方统筹的用人单位按缴费基数的25%缴费,职工本人按个人缴费基数6%缴费,共计31%。第六条个人帐户1.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险号码,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建立终身不变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2.个人帐户构成:个人按本人缴费基数缴纳的6%养老保险费;从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中按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的5%划入部分;储存额利息。3.个人帐户储存额记帐利率以复利计算,记帐利率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等项因素,按每年上半年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省政府批准公布后的标准执行。4.缴费年限间断时,个人帐户储存额不间断计息,间断前后个人帐户储存额本息合并计算。5.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储存额,只能用于职工本人退休后支付养老金,不能提前支取或挪作他用,职工在退休前或退休后死亡,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储存额尚未领取完,其余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本息,一次性发给职工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其余部分划归社会统筹基金。6.个人帐户支付项目为:离退休人员按月领取的个人帐户养老金;离退休人员死亡时的丧葬补助费;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供养直系亲属的一次性抚恤费和救济费;法律、法规规定应从个人帐户中支付的其他项目。第七条领取养老金的条件1.缴费年限条件①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0年,或建立个人帐户后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②参保人员缴费累计满15年以上,仍然没有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必须继续缴费一直到法定退休年龄,正式办理退休审批手续为止。2.年龄条件①男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②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从事国家规定提前退休工种累计满8-10年以上的。③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经市级以上劳动鉴定机构鉴定为1-4级,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④因工致残或因患职业病,经市级以上劳动鉴定机构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同时满足本条1和2款中任何一小款的,既为符合养老金领取条件人员。由用人单位呈报,经社会保险公司计发退休费,报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办理退休手续,由社会保险公司自批准退休的次月起,按月支付基本养老金。第八条基本养老金的计发1.1998年7月1日后参加工作,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其计发的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组成。其中,基础养老金暂定为市上年度全部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个人帐户养老金为职工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除以120。2.1995年7月1日以前参加工作并于本暂行规定实施后退休、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的人员,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增发过渡性养老金和170元固定调节金。3.1995年7月1日前参加工作,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0年,1998年7月1日后参加工作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人员,不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终止养老保险关系。4.1998年7月前获得省(部)级和国家级劳动模范、退休时仍保持荣誉称号的,按本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时,在基础养老金中分别加发本人退休上年度市全部职工月平均工资5%和10%的特殊贡献待遇;1998年7月前已获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符合退休条件时,在正常计发养老金待遇的同时,中级职称每月加发15元、高级职称每月加发25元养老金;1998年后获得省(部)级和国家劳动模范、获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用人单位应为其办理补充养老保险或给予一次性奖励,退休时社保部门不再另外提高基本养老金计发标准。5.参保人员因工致残或患职业病,经市级以上劳动鉴定机构鉴定为1-4级,但未达到规定缴费年限的,其个人帐户全部储存额转给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比照工伤保险抚恤金标准,按月支付伤残抚恤金。6.经市级以上劳动鉴定机构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按中办发[2000]11号实施关闭破产的资源枯竭矿山企业,以及列入国务院批准的全国破产项目的企业破产,符合相关规定可以办理提前退休人员,在核发其养老金时,距法定退休年龄每提前一年减发2%(不含个人帐户养老金)的基本养老金。7.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的人员,经市级以上劳动鉴定机构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达到规定缴费年限但未达到法定因病退休年龄的,由社会保险公司按月支付基本养老金,计发标准为市上年度全部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15%加上个人帐户储存额除以120,再扣减提前年限应减发的养老金。1995年7月1日前参加工作、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和1995年7月1日后参加工作,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一次性支付1995年7月1日后的个人帐户储存额,并依据之前的缴费年限按每满一年支付两个月的统一制度前职工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第九条参加地方统筹的单位,养老金调整原则上与省级统筹同步,但必须报市政府批准。第十条对逾期不缴或少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用人单位,要依法追究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的法律责任,并按日加收2%O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统筹基金。第十一条改制企业和破产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清偿按吉政发〔1999〕11号和白山发〔2001〕6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二条本暂行规定自2002年8月1日起实施,过去有关规定和做法与本暂行规定不一致的,按本暂行规定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与国家、省新出台政策相抵触的,按国家、省政策执行。第十三条本暂行规定由市社会保险公司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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