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白山市市区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实施方案和失地农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吉林省白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04-03-2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白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白山市市区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实施方案和失地农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白山政办发[2004]12号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山分公司制定的《白山市

市区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实施方案》和《白山市市区失地农民

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

照执行。

附件:

白山市市区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实施方案

为适应白山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的需要,满足广大农民老

有所养的愿望,切实解决失地农民的后顾之忧,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和白山

市人民政府2003年1月8日第24号令、白山市人民政府2004

年3月16日第27号令精神,结合白山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实施

精品战略、开拓农村保险市场、创建优质服务体系、构建农

村养老平台为经营理念,以服务于广大农民的根本利益为宗

旨,全面实施失地农民养老保险措施,积极探索失地农民人

口安置新途径,为失地农民提供最为便捷、高效、安全、放

心的养老保险服务。

二、保险范围和对象

保险范围:《白山市市区城市建设征用农村集体土地补

偿安置管理办法》(市政府第24号令)和《白山市市区城市

建设征用农村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有关规定》(市政府第27号

令)规定的范围。

保险对象:依法应当安置的被征地农民。

三、主要内容

(一)按照市政府第27号令的规定,建立失地农民养老

保险制度和建立国家、集体、个人养老保险帐户,指定专门

机构负责管理和监督,专款专用。

(二)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山分公司将政府、

村民委员会和失地农民交付的养老保险费在扣除3%的管理费

后,保费余额集中管理、统一投资、独立核算,保险公司每

年将以不低于70%的可分配盈余及年利率2.5%的保证收益划

入失地农民个人帐户,用以解决失地农民的养老问题。

四、保证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领导小组,负责日常业务的

组织协调工作;组织建立专门的业务管理机构,负责对帐户

管理、保金支付、资产增值等业务进行具体操作。

(二)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宣传土地征用方面的法律、法

规和规章以及失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的意义、投保方式、交

费方法和60周岁以后年领取生活费的有关规定。通过召开村

干部座谈会、农民代表座谈会和全体村民座谈会,使农民理

解政府对他们的关心,广泛动员失地农民参与养老保险。

(三)建立和落实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管理、资金保

值增值责任制,将责任分解落实到部门和有关人员。同时,

加强内部管理和监督,增强责任意识。对损害失地农民养老

保险利益、挫伤其养老保险积极性的责任人要追究责任、严

肃处理。

(四)开展便民、利民服务和“四上门”活动,做到上

门宣传、上门收费、上门承保、上门服务,以一流的服务和

一流的信誉服务于群众、服务于社会。

白山市市区失地农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促进白山经济发展,加快城市化建设进

程,维护社会稳定,解决失地农民老有所养问题,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

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的范围:《白山市市区城市建设征

用农村集体土地补偿安置管理办法》(市政府第24号令)和

《白山市市区城市建设征用农村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有关规

定》(市政府第27号令)规定的范围。

第三条失地农民养老保险是指人寿保险公司将国家、

集体和个人交付的保险费在扣除3%管理费后的保费余额集中

管理、统一投资、独立核算,保险公司每年将不低于70%的

可分配盈余和年利率2.5%的保证收益划入失地农民个人帐

户,用以解决失地农民的养老问题。

第四条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由市国土资源局、八道江区

人民政府、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共同组织实施,中国人寿保险

股份有限公司白山分公司具体承办。

第五条失地农民养老保险费由国家、集体和个人共同

承担,每人投保1万元。具体比例是:国家承担20%,村集体

承担50%,失地农民承担30%。对不愿意投保的,按照市政府

第27号令的规定,不享受应当由国家和集体支付的70%保险

补助金。参加养老保险的失地农民须带户口本、本人身份证

及保险费到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集体办理投保手续。保险公

司为参加养老保险的失地农民出具养老保险凭证,失地农民

或被保险的失地农民在保险凭证上签字。

第六条保险公司对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实行帐户管理。

国家和集体交付的保险费进入个人帐户中的“单位交费”帐

户,个人交付的保险费进入个人帐户中的“个人交费”帐

户。保险公司在“单位交费”帐户中提取应提的总管理费。

“单位交费”帐户中的资金余额和“个人交费”帐户中的资

金余额归个人所有。

第七条被保险的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年金领取日为60周

岁。届时,保险公司将根据失地农民个人帐户资金余额的多

少,按保本终身年金的领取方式支付养老年金,一年支付一

次,直至身故。在失地农民身故时,如果保险公司给付的年

金总和小于其所交的保险费总额(含国家、集体交付的部

分)扣除3%的管理费后的余额,保险公司将其差额给付其身

故保险金的受益人,该保险责任终止。

第八条被保险的失地农民若在60周岁领取日前身故,

保险公司将按其个人帐户资金余额给付身故保险金,该被保

险的失地农民的保险责任终止。个人帐户资金余额是指“个

人交费”和“单位交费”帐户资金余额之和。给付保险金手

续按保险公司要求办理。

第九条帐户保证收益。保险合同项下的帐户,享有保

证收益。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或需要结清帐户时,保险公司

必须将保证收益划入帐户,成为帐户资金余额的一部分。本

保险的保证利率为年利率2.5%。

第十条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被保险的失地农民可指

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

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

等份额享有受益权。未指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其保险金

可以按法定程序处理。失地农民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

人,但须经被保险的失地农民书面同意。被保险的失地农民

的年金受益人为失地农民本人,保险公司不受理其他指定和

变更。

第十一条被保险的失地农民因家庭生活困难,可以向

保险公司申请部分应急生活费。具体办法是:在保险合同生

效的第二个会计年度及以后至失地农民60周岁之前,由本人

提出申请,并持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和区民政部门的

证明文件,经保险公司核准,可以领取其个人帐户资金余额

中的部分,但每次领取均不得超出个人帐户资金余额的

15%。同时,个人帐户资金余额随之等量冲减,其60周岁时

每年应领取的养老金数额也要作相应的调整。应急生活费每

一会计年度只能领一次,60周岁之前最多三次。

第十二条被保险的失地农民享有养老保险的红利分配

权利。

(一)本保险项下的帐户有权参与分红保险业务的红利

分配。保险公司每年根据上一会计年度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

收益确定红利分配方案,经保险监管机关核准后,向上一会

计年度末有效的帐户派发红利;

(二)本办法项下个人帐户“个人交费”部分和“单位

交费”部分产生的红利将划入个人帐户,成为个人帐户资金

余额的一部分。

第十三条法律责任。

(一)保险公司要依法经营养老保险业务,不得采取欺

骗手段骗取失地农民的利益;

(二)因保险公司采取不实的宣传或欺骗行为而造成失

地农民投保人权益损害的,失地农民的投保人有权撤回保险

金,并依据有关法律追究保险公司的责任;造成损失的,保

险公司依法赔偿失地农民投保人的损失。

发生保险争议的,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

白山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四条本办法依据《国寿永泰团体年金保险(分红

型)2003版》条款制定,未尽事宜按条款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白山市市区(1—59周岁)失地农民趸交养

老保险费一万元保本终身年金领取基数表

2.白山市市区60周岁(含60)以上失地农民

趸交一万元保本终身年领取金额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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