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非公有制企业、非单位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及与企业解除关系人员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通知
辽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非公有制企业、非单位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及与企业解除关系人员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通知
| 颁布单位:吉林省辽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5-08-0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辽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非公有制企业、非单位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及与企业解除关系人员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各有关直属机构:
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吉政发〔1998〕22号)和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12个部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抓好非公经济组织扩面参保工作的通知》(吉劳社发〔2001〕10号)以及全省集中开展非公经济组织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工作电视电话会议要求,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推动国企改革,增强保障功能,维护社会稳定,进一步贯彻落实《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现就非公有制企业、非单位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及与企业解除关系人员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参保范围和条件
(一)全市范围内工商注册登记的各类民营企业及其职工;招商引资进入我市的外资企业、三资企业及其职工;参加社保试点改制重组的企业及其职工;各类企业招用进城务工的农民工;灵活就业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业主及其帮工、自由职业者等各类非单位就业人员均须参加养老和失业保险。
(二)各类与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人员都应在6个月内及时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三)已参加社会保险但没有全员参保企业应按规定及时为漏保人员补办参保手续,足额补缴欠费。
(四)原欠缴养老、失业保险费的所有民营企业及个人,尽快到市、县社保公司全额补缴欠费。
二、参保或续保手续办理
(一)新参保单位手续办理。
新参保单位办理参保手续,应向市社保公司提交书面参保申请,市社保公司对申请单位的参保人员、缴费基数、应缴纳保费数额等基本基础情况进行核实,填报单位和职工个人基础信息表,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后,携带相关证件和缴费凭证到市社保公司办理登记证,建立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二)已参保单位中漏保人员新参保手续办理。
参保单位中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漏保职工办理参保,参保单位携带漏保人员档案和身份证(或复印件)到市社保公司办理档案审核缴费等手续,交款后的下月1—15日内办理申报手续。
(三)新参保个人参保手续办理。
灵活就业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未参保人员办理参保,需本人携带相关证件到市社保公司办理相关手续并建立个人账户和保险手册。
(四)解除(终止)关系人员个人续保手续办理。
解除(终止)关系人员首次续保,携带相关证件到市社保公司办理相关手续。已经续保的人员在新年度缴费时,需要携带相关证件到市社保公司办理缴费手续。国企改革和社保“试点”解除劳动关系人员需要携带相关证件到市社保公司办理缴费手续。
三、参保或续保缴费办法
(一)新参保单位按上年度实发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零工资人员按社平工资核定作为缴费基数,经市社保公司审核后,按照政策规定的标准和比例由单位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二)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灵活就业人员、企业下岗失业人员以个人身份到个体缴费窗口进行续保、缴费。
(三)按照省劳动厅《关于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吉劳社养字〔2005〕110号)的规定:“1995年6月30日前参加养老保险的国有企业职工,在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或终止劳动合同后,以灵活就业人员方式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按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缴费确有困难的,本着自愿原则,凭《国有企业妥善处理下岗职工劳动关系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和《灵活就业人员证明》,可按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或80%为基数缴费。缴费基数一经选定,在同一缴费年度内不能变更。”
(四)灵活就业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业主、自由职业者等参保人员,达到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年龄时(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可允许继续缴费达到15年,但原则上不得超过5年。个体工商户男50岁、女45岁可以参保,男65岁、女60岁时领取养老金。
(五)对灵活就业人员发放就业补贴专项用于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享受就业补贴的条件是: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中与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灵活就业证明》并签订《灵活就业协议》的并轨人员。享受就业补贴的标准:“4050”人员的就业补贴金额,按照本人当年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数额的30%发给;其他下岗失业人员的就业补贴金额,按本人当年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数额的15%发给。就业补贴资金从再就业资金中列支。具备申领条件人员凭社保公司开出的缴费凭证到就业局办理领取就业补贴手续并领取补贴款。
(六)无论参保单位或个人,欠缴以前年度的社会保险费,除补缴本息外,还要按《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四、农民工参保缴费与享受待遇
(一)用人单位要为农民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农民工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后,市、县社保公司为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参保农民工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养老)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及以上的,可按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并享受相关待遇;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一次性返还给农民工本人。农民工死亡时,个人帐户储存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或支付基本养老金后的余额)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农民工间断就业(失业)或返乡期间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暂时封存并照常计息。重新进城务工并履行养老保险缴费义务的农民工,为其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间断前后合并计算。农民工在间断就业(失业)或返乡期间,如本人自愿继续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可参照城镇个体工商户或灵活就业等人员有关政策,继续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返乡农民工不再进城重新就业的,本人提出申请,原来参照城镇个体工商户或灵活就业等人员参保的,可将个人缴费一次性返还给本人;用人单位职工参保的,可将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中个人缴费部分一次性返还给本人。在我市就业的外市农民工,可按规定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帐户储存额可按国家规定进行接续和转移。
(二)招用农民工的用人单位应依据《吉林省失业保险办法》的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履行缴费义务,农民工个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连续工作满1年以上,且用人单位按规定缴纳了失业保险费的,在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本人可按规定向社会保险公司申请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费,其标准以本人参保地失业人员月领取的失业保险金为每月生活补助费标准。按用人单位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年限计算,缴费年限每满1年,发给1个月,但最长不超过8个月。
五、待遇支付
(一)单位参保职工退休待遇支付。单位参保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由单位于每月1—15日到社保公司办理职工在职转退休手续并计算退休待遇,经复核后从退休的下月起按月发放养老金。
(二)续保人员退休待遇支付。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失业人员续保并足额缴费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的前一个月1—10日内到就业局申请登记,由就业局负责携带档案到劳动局进行退休审批,到社保公司办理在职转退休手续并计算退休待遇,经复核后从退休的下月起按月发放养老金。
(三)个体工商户养老待遇支付。个体工商户、以个人身份参保的灵活就业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由社会保险公司负责办理养老手续、计算养老待遇及发放养老金。
(四)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死亡时的待遇支付。
1.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参保职工在缴费期间死亡的,单位携带死者的死亡证明、火化证明、户口注销证明的原件、复印件及受益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于职工死亡的下月1—15日内到社保公司办理清理个人账户手续。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部分的本息余额一次性支付给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其余部分并入社会统筹基金。
2.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等在个体窗口缴费的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死亡的,家属或指定受益人携带死者的死亡证明、火化证明、户口注销证明的原件、复印件及受益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于职工死亡的下月1—15日内到社会保险公司办理清理个人账户手续,个人缴费部分全部返还给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3.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续保缴费的职工在缴费期间死亡的,家属或指定受益人携带死者的死亡证明、火化证明、户口注销证明的原件、复印件及受益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于职工死亡的下月1—15日内到社保公司办理清理个人账户手续,原在企业期间的缴费仍按个人账户中的个人缴费部分计算返还金额。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由本人在个体窗口续保缴费后的个人按20%比例缴费部分全部返还给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六、参保或续保后管理办法
参保企业每两年进行一次社会保险登记证的年检,每年年初核定企业当年的缴费基数,企业每月1—15日到社会保险公司进行申报,申报人员的增减变化,包括调转、死亡、退休等,企业在申报后七日内按申报的数额进行缴纳社会保险费。对于逾期不缴费的,要加收滞纳金。企业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后,社会保险公司进行记账。社会保险公司负责个人账户的记载、查询、政策咨询等问题,并定期打印发放个人账户兑账单。
单位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续保后,个人缴费每年缴纳一次,由本人携带上年缴费收据、本人身份证到社会保险公司进行缴费,对于逾期不缴费的,要加收滞纳金。对于失业后续保人员退休的,由市(区)就业局负责于每月1—15日内到社会保险公司办理在职职工转退休手续。对于续保后死亡或社会保险关系调转的,由其家属或本人携带相关资料直接到社会保险公司办理申报手续。社会保险公司负责个人账户的记载、查询、政策咨询等问题。
七、对应参保而未参保单位应采取的督促措施
应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公有制经济企业,在2005年8月31日前,要主动与社会保险公司联系,提供单位基础资料、职工基本信息,自觉参加社会保险。并按单位新参保程序办理相关的参保手续。
自2005年9月1日起,由市劳动保障局、社保公司、工商局、税务局等相关部门组成工作小组,对“非公”企业进行联合检查。对于拒不参加社会保险,或故意欠缴社会保险费,经市社保公司催促无效的,移交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下达限期整改意见书。
对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下达整改意见书后拒不整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对劳动行政部门或社会保险公司申请关于社会保险方面强制执行的案件要优先受理,及时结案,确保执行。同时缓收有关费用,待执行完成后,由被执行方负担。
八、工作责任
各有关部门要树立大局意识,按照工作分工,认真履行部门职责。
(一)宣传部门负责制定宣传计划,组织新闻媒体对社会保险的政策法规及此项工作进行宣传报道,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软环境、监察、督查部门从加强经济发展软环境建设角度,配合宣传部门做好宣传工作,统一思想认识;对各部门实施本方案情况进行督查、督办。监察部门要对违反规定,导致社会保险费征缴补缴不到位,以致出现后果的地方和部门有关责任者予以通报批评,直至追究行政责任。督查部门要定期通报企业参保缴费情况,对涉保部门抓好非公扩面工作进行专项督查,并将各涉保责任部门履行制约把关情况作为政府责任制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
(三)劳动保障部门负责政策咨询和加强民营企业劳动用工合同管理,协调有关部门尽快建立民营企业参加社会保险的长效机制;凡是不参加社会保险的民营企业,在实施年薪制时要暂缓审批;负责对社保经办机构移交的案件进行执法监察、处理,立案和结案率要达100%。
(四)工商部门在民营企业办理注册登记和《工商营业执照》年检时,对未参加社会保险的民营企业督促其参加社会保险。
(五)税务部门在核定征收民营企业所得税时,税前列支的临时工工资额以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工资基数为依据。
(六)建设部门要做好施工企业开工前预缴养老、失业保险费工作。
(七)交通部门要把从事货物运输车辆的从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情况列入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年检的审核内容,对车主和司机未参加社会保险的车辆不予核发许可证。在城市出租车及所属的经济组织办理营运许可证及年检时,对车主和司机未参加社会保险的车辆不予核发营运许可证。
(八)企业改革部门要将改制为民营企业的单位参保、缴费情况列入企业改革验收内容。
(九)民营经济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民营企业参加社会保险工作;在民营企业及其法人各项评优选先时,把企业参加社会保险情况作为一项重要指标,实行一票否决。凡是拒不参保的民营企业和故意欠费的企业要根据情况降低信誉等级,不列入挂牌保护名单。有企业法定代表人为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的,可将有关情况通报当地人大或政协机关。
(十)工会组织通过职代会和签订集体合同等监督制约手段,做好企业参保情况的监督工作,切实履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职责;把民营企业参加社会保险情况列入企业法人评优选模的条件,未参保或不能足额缴纳养老、失业保险费的民营企业法人代表,取消其参评资格。
(十一)社会保险部门要积极安排好民营企业的参保登记和申报缴费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建立民营企业参加社会保险的长效机制;在完成正常扩面征缴工作任务基础上,协调处理相关部门和有关民营企业参保工作事宜,及时提出处理意见;设立专门服务窗口、开辟绿色参保缴费通道,简化办事手续,提高工作效率;会同有关部门举办政策培训班,为民营企业参保提供优质服务。
二○○五年八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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