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设立吉林省政府农林水利产业国有资本营运决策会议的通知

颁布单位:吉林省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00-09-1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设立吉林省政府农林水利产业国有资本营运决策会议的通知

(吉政发〔2000〕36号)

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政府决定设立吉林省政府农林水利产业国有资本营运决策会议,该决策会议组成人员业经省委审定同意,现通知如下:

一、决策会议职责

吉林省政府农林水利产业国有资本营运决策会议是经省政府授权,对省直农林水利产业国有资本营运机构(以下简称营运机构),履行国有资本出资人职能的特定组织形式,代表省政府依法行使出资人的职权,对省政府负责。其职责任务是:(一)决定营运机构的发展规划、经营方针和投资规划。(二)审议批准营运机构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委派或更换营运机构的董事、监事(职工代表除外),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董事长,从监事会成员中指定监事会主席;决定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营运机构的营运目标,考核其国有资本营运情况,根据效绩进行奖惩;对营运机构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产权变更、发行债券做出决议。(四)决定营运机构的设立、分立、合并、变更、解散和清算;制定或审议批准以及修改营运机构章程。(五)审议批准营运机构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审议批准营运机构的利润分配方案、弥补亏损方案,审议批准营运机构的工资总额。(六)其他需要做出决定的事项。

二、决策会议组成人员

主任:杨庆才副省长成员:包秦省政府副秘书长

杨绍明省政府副秘书长(兼)、省农业委员

会主任

刘长生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副主任

于子游省财政厅副厅长

果敢省政府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副主任

孙宝海省企业工委副书记

冯巍省农业科学院院长

孙立诚吉林农业大学副校长决策会议全体成员均为兼职。

三、其他事项

决策会议不纳入省政府行政机构序列,不承担行政管理职能。

决策会议议事规则、责任制度由决策会议提出,报省政府审定。

二○○○年九月十四日

主题词:经济管理机构通知

抄送:各市、州人民政府。

省委各部门,省纪检委办公厅,省企业工委,吉林日报

社、新华社吉林分社,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吉林农

大,省农科院。

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法院,省检察

院。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00年9月1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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