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县(市、区) 药品监督稽查大队人员配备实施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
颁布日期:2003-11-2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县(市、区)药品监督稽查大队人员配备实施意见的通知

吉政办发[2003]64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人事厅、省药监局《关于县(市、区)药品监督稽查大队人员配备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吉林省政府办公厅

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关于县(市、区)药品监督稽查大队人员配备的实施意见

(省人事厅省药监局二○○三年十一月十一日)

为加快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现就县(市、区)药品监督稽查大队人员配备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各县(市、区)药品监督稽查大队必须在省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限额内进行人员配备。

二、首次人员配备,从符合省人事厅、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吉人联字〔2002〕33号和吉人联字〔2002〕47号文件规定的人员配备资格条件,并参加公务员录用考试成绩在120分以上未被县(市、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录用的药品检验所、原医药管理局及县卫生局药政科属财政全额拨款事业编制的人员中,按进编时间先后顺序依次确定人选;如果进编时间相同,则按公务员录用考试成绩确定人选。

三、首次人员配备后仍有空编的,再从药品检验所、原医药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县卫生局药政科属财政全额拨款事业编制的国家干部(含市州以上人事部门审批的聘用制干部,聘用制干部从聘干时起计算排序时间)中按进编先后顺序进入稽查大队。如果进编时间相同,按以下原则办理:参加公务员录用考试的优于未参加考试的;参加公务员录用考试的,成绩高的优先;未参加公务员录用考试的,药学、医学、法学及相关专业(化学等)人员优先。

四、稽查大队原则上应先配备领导班子成员。经组织批准任命的县药检所现任所级领导干部中被选任稽查大队领导职务的人员和政绩突出、表现优秀,通过竞争上岗、组织考核任用为稽查大队领导职务的人员可不受是否参加公务员录用考试和进编先后顺序限制。

五、参与或组织“法轮功”等邪教组织活动的;被劳动教养、刑满释放或受过刑事处罚的;经纪检监察和司法部门确认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被立案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一律不得进入稽查大队。受党内严重警告或行政记过处分,尚未解除处分的,不能进入稽查大队(因在工作中负有领导责任而受上述处分的,经市州药监局党组研究认为可以从事稽查工作的人员除外)。

六、按干部管理权限,未经组织批准或无正当理由不坚守岗位连续超过3个月,或者1年内累计超过6个月的;因健康原因,近两年内连续半年或累计1年未上班的;非公派离职学习1年以上的;出境出国因私逾期未归和擅离职守的;停薪留职人员尚未终止停薪留职合同的;经组织批准提前离岗的人员均不能进入稽查大队。

七、根据中发〔2001〕3号文件规定,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的军龄计算为接收安置单位的连续工作年限。

八、稽查大队拟配备人员由市州药监局参照录用公务员体检标准,统一组织体检。因体检不合格出现的空编,按规定的程序和条件依次递补。

九、对拟配备人员由县(市、区)药监局党组组织考核,集体研究决定,按照规定程序逐级报批。

十、吉林市丰满区药品监督稽查大队人员配备可从吉林地区的其他县(市)系统内通过考试择优选调,考试工作由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十一、吉政办发〔2002〕14号、吉药监人〔2002〕443号、吉人函字〔2003〕57号、吉药监人〔2003〕497号文件中,关于县(市、区)药品监督稽查大队人员配备方面所做的规定,凡与本实施意见不相符的地方,均以本实施意见为准。

长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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