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府补助标准的通知

颁布单位:浙江省宁波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文号:
颁布日期:2008-09-2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关于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府补助标准的通知

甬劳社医〔2008〕192号

各县(市)、区劳动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省、市政府2008年实事工程的工作要求,为进一步加大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政府补助力度,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吸引力,把实事工程落到实处,经市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审议同意,决定从今年起适当提高市财政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补助标准,具体标准如下:

市财政对奉化市、宁海县、象山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的人均补助标准从40元提高到60元,对慈溪市、余姚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的人均补助标准从20元提高到30元。市财政对各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的人均补助标准在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调整时一并调整提高。

市财政对各县(市)的补助标准调整后,各县(市)、区要相应提高补助标准,且不低于市财政的补助标准,各级财政补助总额不低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总筹资水平的50%。

二○○八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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