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宁波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考核试行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浙江省宁波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浙江省宁波市卫生局 浙江省宁波市财政局等文号:
颁布日期:2002-12-3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关于印发《宁波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考核试行办法》的通知

甬劳社医〔2002〕284号

各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财政局、物价局:

为加强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进一步方便职工就医,现将《宁波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考核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

市财政局市物价局

二○○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宁波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定点医疗机构考核试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执行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监督管理,保障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权益,根据《宁波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市人民政府令第99号)和医疗保险有关配套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卫生、财政、物价等部门对定点医疗机构执行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及有关内容进行考核,考核采取定期和不定期检查相结合的方式,每个医保年度将考核结果公布一次。

第三条考核内容

1、医疗保险基础管理情况;

2、医疗服务管理情况;

3、用药管理、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支付标准执行情况;

4、医疗保险费用结算及收费标准执行情况。

第四条考核采用查阅医疗机构资料、人员访谈、现场查看、接受参保人员投诉、暗访等形式。

考核内容中带“*”号项目年度考核的主要依据为:医保经办机构日常管理中对定点医疗机构违反医保政策及操作办法的情况记录。各区医保经办机构每季度将有关记录报市医保经办机构,并由其汇总后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第五条定点医疗机构年度考核底分为1000分,实行扣分制,每个项目底分扣完后不再扣分。定点医疗机构业务中无该项考核内容的,考核底分相应核减,得分相应折算。《宁波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考核表》附后。

对考核中被扣分项目内容,各定点医疗机构均要提出书面整改措施;

1、经考核得分在900分(含)以上的定点医疗机构,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通报表彰;

2、经考核得分在600分以下的定点医疗机构,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视情节给予责令限期整改、暂停或取消定点医疗机构资格。

第六条定点医疗机构严重违反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根据《宁波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视情节给予通报、警告、责令限期整改直至暂停或取消定点医疗机构资格,不受本考核办法的限制。

第七条年度考核结果列入主管部门对医疗机构的目标管理内容。

第八条被考核单位应当支持配合考核小组工作,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共同做好考核工作。

第九条各定点医疗机构要坚持因病施治,严格把握入出院标准,全面正确掌握定额结算办法,不得把定额分解到病人。

第十条本办法适用于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定的所有定点医疗机构的考核。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03年1月起施行。

附件:《宁波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考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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