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起付标准的通知

颁布单位: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04-04-2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关于调整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起付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根据《宁波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市政府令第99号)第四十六条规定,结合我市运行的实际,经研究,决定自2004年5月1日起,对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员的住院起付标准进行调整,一级医疗机构保持不变,为800元;二级医疗机构,由1100元调整为1000元;三级医疗机构,由1400元调整为1200元。

二○○四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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