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06年粮食产销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06-03-2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甬政发〔2006〕22号

关于做好2006年粮食产销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全国、全省春季农业生产工作会议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6年粮食产销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06〕14号)精神,结合宁波粮食产需实际,现就做好2006年全市粮食产销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粮食产销工作的重大意义

粮食是关系国计民生的特殊商品,是稳定社会、稳定民心和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也是调整农业产业结构的前提条件,各级、各部门务必从粮食安全和讲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抓好粮食产销工作的重要性,始终把粮食问题放在突出位置,毫不放松地抓好粮食生产,确保粮食增产、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顺利推进。

二、进一步稳定和完善粮食生产的各项政策措施

各地要按照稳定面积、主攻单产、优化品质、提高效益的要求,通过政策引导、科技推动、服务带动等措施,切实抓好粮食生产。为确保完成或超额完成省政府下达我市的粮食生产目标任务,市政府决定进一步加大对粮食生产的扶持力度。

(一)继续实施对种粮大户的直接补贴政策。市财政继续对承租耕地100亩以上、且全年种植水稻100亩以上的大户及杂交水稻制种基地,每亩给予20元的补助。其余种粮大户由各县(市)、区根据当地实际落实直补政策。

(二)继续实施供种补贴。对市、县两级种子公司供应本市的嘉育280、嘉育143、甬籼57、甬优系列杂交品种、甬粳18、秀优5号、秀水110等优质早、晚稻种子实行优惠供应农户,直接降低供种价格。优惠标准为:早晚稻常规种子每公斤0.4元,杂交种子每公斤2.4元。市、县两级财政按当地种子公司实际供种量给予补贴。

(三)继续实行订单收购和价外补贴政策。各级粮食部门要在春播前与农户签订粮食收购订单。订单要重点向大户倾斜,立足多订多购。早稻订单收购价格确定为每50公斤74元,但收购时市场价格低于订单收购价的,按订单收购价收购,市场价高于订单收购价的,按市场价收购。订单内粮食继续实行价外补贴,标准为每50公斤早稻谷7元、晚稻谷10元,在收购时一并兑现给售粮农民。订单粮食收购的价外补贴由当地财政负担。

对农民订单以外及不符合国家收购质量标准的粮食,按照随行就市价格收购,但当市场价低于国家最低收购价时,由国有粮食收购企业按不低于国家最低收购价敞开收购。鼓励各类粮食企业参与收购。

(四)发放粮食预购定金。对种粮规模较大、订单履约认真、信誉较好、资金确有困难的种粮大户,经本人申请、当地粮食和财政部门审核并落实担保后,发放一定额度的预购定金。发放资金由当地农业发展银行落实,当地财政给予贴息。

(五)加大科技推广力度。继续对抛秧盘供应进行补贴,市财政按实际供应量每张补助0.12元。继续开展高产示范竞赛活动,大力推广各类适用粮食生产技术,组织开展粮食高产技术攻关,多层次多形式对种粮大户进行培训,努力提高粮食生产水平。

(六)切实保护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加强基本农田保护,坚决制止弃耕抛荒。进一步加强标准农田建设,确保完成省下达我市的标准农田建设任务。大力实施“沃土工程”,并列入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内容,逐步推进测土配方施肥和土壤培肥改良工作,努力提高耕地质量。

(七)进一步完善大中型农机具购置补贴政策。市财政继续安排一定资金,对种粮大户、粮食生产专业合作社以及农机服务组织购置大中型耕作、收割、插秧、植保等机械,实行财政补贴。具体购机补贴办法由市农机局会同市财政局制定。

三、加强粮食市场调控

(一)加快培育粮食市场体系,进一步搞活粮食流通。继续加大扶持力度,鼓励多元主体粮食经营企业和个人发展粮食批发和加工业务,提高市场调节和市场平衡能力。继续推进产销合作,鼓励和支持到产区建立生产储备基地,保持稳固的粮源基地和稳固的来粮渠道。同时要引导和吸纳民营企业参与粮食产销合作,扩大合作范围。

(二)进一步完善地方储备粮和应急供应体系。各地要认真落实市政府下达的地方储备粮计划,严格执行储备粮管理规定,建立健全地方储备粮轮库制度,确保储备粮数量足、质量好、品种结构比较合理。继续完善粮食应急供应预案,落实粮食应急供应责任,落实应急供应成品粮库存和供应网点,确保各项应急措施落到实处。

(三)加强粮食市场监管力度。认真贯彻落实《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浙江省粮食流通管理实施细则》,依法加强对粮食市场流通的监管,建立健全粮食收购许可、粮食最低库存、粮食质量监管、粮食流通统计和流通监督检查等制度。强化粮食质量管理,切实防止陈化粮等劣质粮食进入口粮市场,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

四、进一步加强对粮食产销工作的领导

(一)落实粮食工作县(市)、区长负责制。各级政府必须承担起确保粮食安全的重要职责,着眼于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和调控能力,切实加强对粮食产销工作的领导,认真研究制定扶持粮食产销的各项政策措施,并切实抓好落实,充分调动广大农民的种粮积极性,引导农民多种粮、种好粮。

(二)加强指导服务,为发展粮食生产提供良好环境。各级发展与改革、农业、供销等部门要加强调控和管理,确保种子、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供应,并努力平抑农资价格过快增长。同时,要开展打假保农业活动,坚决打击假劣农资坑农害农行为。农业等部门要强化技术培训,提供技术、信息,加强指导服务,努力提高农户的生产水平。粮食部门要充分发挥国有粮食企业的主渠道作用,认真落实订单,开展优质服务,解决粮农的后顾之忧。金融部门和农业小额担保组织要为粮食生产提供金融服务,努力解决种粮大户生产资金不足的问题。

(三)加强对粮食产销工作的考核。将省下达我市的粮食生产指导性计划分解给各县(市)、区,各地要抓早抓实,着力减少荒田、提高复种指数和单位面积产量,努力完成或超额完成指导性计划目标。市政府将对粮食产销工作进行考核,对工作力度大、政策措施落实、荒田面积少、完成任务好的县(市)、区、乡镇政府、优秀种粮大户和服务工作出色的农技推广服务组织进行表彰奖励。

附件:2006年各县(市)、区粮食生产指导性目标

二○○六年三月二十七日

2006年各县(市)、区粮食生产指导性目标

县(市)、区

粮食播种总面积(万亩)

粮食总产量(万吨)

合计

209

77

余姚市

40.6

16.6

慈溪市

48

13.4

奉化市

19

7.4

象山县

20.5

7.1

宁海县

25.5

8.4

鄞州区

35.1

15.8

镇海区

7.3

3

北仑区

3

1.1

江北区

10

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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