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与管理工作方案

颁布单位: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04-12-1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东府办[2004]128号

关于印发《东莞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与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市民政局、公安局《东莞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与管理工作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东莞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与管理工作方案

市民政局公安局

为积极配合我市社会治安整治工作,清理在我市的流浪、乞讨人员,进一步做好对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努力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和正常的生活工作秩序,根据国务院《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和民政部《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拟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对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实行临时救助,遵循自愿、无偿、公开的原则。

二、市民政、城管、公安、交通、卫生等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发现流浪乞讨人员,应当告知其向市救助管理站求助;对其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其他人员,应当引导、护送到市救助管理站。

三、市救助管理站负责接收被护送到救助管理站的求助人员并开展救助工作。对属于救助对象的求助人员,及时提供食物和住处,核实其姓名、住址及身份后通知其亲属或所在单位接领;对超过救助期限的,由市民政部门通知流出地民政部门接领;对没有交通费返回其住所地或所在单位的,由市救助管理站提供乘车凭证,及时送返求助人员。

对因年老、年幼、残疾等原因无法提供个人情况的,救助管理站先提供救助,再查明情况。

四、市财政局负责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经费的落实。

五、市卫生局负责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的救治。指定医院对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危重病人、精神病人进行治疗,病情基本治愈后再告知其到救助管理站求助。治疗费用由市卫生局作出预算用款计划,列入财政预算安排,按实际发生数核拨。

六、交通部门负责为流浪乞讨人员返回住所地或所在单位提供交通便利,对救助站在购买车票方面给予优先照顾,对由救助管理站发给乘车凭证,经验证后准予搭乘相应的公共交通工具。

七、流浪乞讨人员及其他人员有下列违法行为的,由相关职能部门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一)在机动车道上流浪乞讨的,由公安交警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处理。

(二)流浪乞讨人员乱扔垃圾、损坏花草等破坏市容环境卫生行为的,由市政部门依据《城市市容坏境卫生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三)利用残疾人或未成年人乞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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